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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5:47:15 阅读:1134次

2019石家庄市平山县拆迁补偿标准 石家庄2019平山县拆迁补偿案例

  原告:郑平平,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正义路农贸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699239700C。

  法定代表人:刘军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郑平平与被告河北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润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平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忠海、被告普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平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交付平山县棉油厂家属院回迁房,位于平山县(房产面积99.96平米)及10平米地下室房屋;2、判令向原告支付房租费2500元及逾期交房的租房补助费23400元(暂计算到2017年5月7日止)及至交付房屋期间时止租房补助费(计算租房费的标准按每月600元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18日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共赢的原则,签订《平山县棉油厂旧房改造协议书》。

  原告将其名下的平山县房权证职字第××房产证房屋的实有面积按照1:1回迁原则回迁至被告改造润山小区的楼房与其原楼层、原方位的房屋。

  经过双方测算,原告的回迁房面积为99.96平米,回迁方位为平山县润山小区壹号楼四单元302号房产,以及10平米地下室房屋。

  签订协议后,原告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在15日内将房屋腾空,原告将其房产本及房屋交给被告进行改造使用。

  被告将改造的房屋完工后,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钥匙及房屋。

  原告请求交房,其以种种理由没有给付。

  在签订协议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2500元的租房费,尚欠2500元租房费未付。

  由于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而造成逾期交房,原告至今仍然不能回迁。

  按照其协议书的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600元房租补助,截止到2017年5月7日尚欠23400元房租补助未付,违反协议约定。

  普润公司辩称,原告所称回迁房已在郑平平签字认可下于2014年12月13日转让给张晓卉,普润公司在郑平平和张晓卉共同到普润公司的情况??,为此套房屋办理了更名手续,自此郑平平已经将涉及该房的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张晓卉,其与该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现起诉普润公司交付房屋、支付相关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其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平平原有一套房屋,位于正义路南棉麻公司层西门。

  (乙方)郑平平于2012年2月18日与(甲方)普润公司签订《平山县棉油厂旧房改造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根据现有居民每户房产证实有面积数楼房按1:1回迁的原则,平房按1:1.1回迁,给予回迁安置,回迁面积和实际分房面积不符按甲方售房价格实行长退短补,如乙方回迁面积不足一套房,甲方在15平米之内每平米按甲方销售价格优惠150元。

  2、回迁户原则上回迁原楼层、原方位的楼层及方位。

  经测算乙方共计回迁面积99.96平米,回迁方位壹号???四单元302房产。

  乙方购买10平米地下室,款项已在应支奖金过渡费中扣除,除抵扣回迁房屋地下室外甲方一次支付乙方各项费用现金贰万叁仟捌佰肆拾贰元整。

  3、甲方付乙方出租房费5000元,如不能按时交钥匙逾期时间甲方按每月600元补助乙方租房费,甲方义务帮助乙方搬家,甲方负担乙方的空调、太阳能、电话移机费。

  4、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将自己的房产证、土地证交付甲方,甲方付乙方租房费5000元,乙方在15日内腾空房屋以配合甲方拆迁。

  如在15日内不能腾空房屋,甲方将视乙方为自动放弃房屋内物品。

  普润公司提交了《平山县棉油厂旧房改造协议书》原件,封面上被拆迁人:郑平平后有手书“同意将此房转让张晓卉郑平平2014、12、13”,且“郑平平”署名上摁有指印;该协议尾页落款有“郑平平”的署名和指印。

  普润公司提交了张晓卉身份证复印件,??有手书“郑平平同意此房转让张晓卉郑平平2014、12、13”内容,且“郑平平”署名上摁有指印。

  庭审中,郑平平对上述签名和指印不予认可。

  经普润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京正【2017】痕鉴字第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京正【2017】文鉴字第3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张晓卉身份证复印件上“郑平平”的署名系郑平平书写,指印不具备鉴定条件;《平山县棉油厂旧房改造协议书》原件封面上手书“同意将此房转让张晓卉郑平平2014、12、13”内容中“郑平平”的署名和该协议书落款乙方签字处“郑平平”的署名系郑平平书写,指印系郑平平的指印。

  2015年3月9日,张晓卉与普润公司重新签订了《平山县棉油厂旧房改造协议书》。

  2015年5月29日,张晓卉与陈国军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将该房屋转让给陈国军。

  ???平平现已不持有其与普润公司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平山县棉油厂旧房改造协议书》原件。

  本院认为,根据普润公司提交的张晓卉身份证复印件和《平山县棉油厂旧房改造协议书》原件封面上记载的内容,应当认定郑平平于2014年12月13日将其与普润公司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平山县棉油厂旧房改造协议书》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案外人张晓卉。

  郑平平现要求普润公司交付回迁房并给付房租费和房租补助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郑平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元,鉴定费12300元,共计12564,由郑平平负担8224元,河北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40元(已交纳),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增中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英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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