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5:49:54 阅读:2447次

2019沈阳市于洪区拆迁补偿标准 沈阳2019于洪区拆迁补偿案例

  上诉人:高荣丽,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上诉人:张慈,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上诉人:张书豪,男,200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理人:高荣丽,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系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董铁石,职务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第一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药志东,职务系该村书记。

  上诉人高荣丽、张慈、张书豪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造化街道)、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第一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平罗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0114民初128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荣丽、张慈、张书豪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原审诉讼请求。

  理由:村里决议是按照宅基地证的面积给予补偿款,我的情况是除了宅基地范围内的村里还给挂账200平,另外我将家院里的坑填平了,现在共有1000平,村里说只给我300平宅基地补偿,但实际上村干部等13户都在宅基地范围外分得了补偿款,因此我起诉要求给补偿款,目前村里还有10多户没有得到补偿款,与我情况类似。

  造化街道办事处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12.2.1条,行政机关不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应驳回起诉。

  高荣丽、张慈、张书豪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款59771.25元人民币(693平方米=1.0395亩,每亩补偿575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2月27日,因宝能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于洪区政府动迁地界范围,在沈阳于洪区平罗一村征收土地,宅基地征地款经过于洪区政府、平罗街道办事处批准,由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第一居民委员会向宅基地征地户进行发放。

  2015年4月10日,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第一居民委员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一委党总支部制定了宝能项目建设征收宅基地补偿分配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征地款发放标准:按照区政府征地范围和认定的宅基地使用证面积予以发放。

  2016年1月25日,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第一居民委员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一委党总支部制定了2016宝能项目宅基地征收补偿款第三次分配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征地款发放标准:按照区政府征地范围和认定的宅基地使用证面积予以发放。

  此方案经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一村全体村民公决通过生效。

  2012年2月27日,原告与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办事处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第一居民委员按照原告宅基地使用证面积,将拆迁安置补偿款发放给原告。

  现原告认为其在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之外还实际拥有600平土地,要求二被告给付该部分的拆迁安置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关于宝能项目建设征收宅基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由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第一居民委员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一委党总支部按照民主程序召开两委班子会议审议制定,经全体村民表决通过,符合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应予遵照执行。

  该方案明确规定,拆迁安置补偿款是按照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予以发放,对于宅基地使用证以外的面积不予发放拆迁安置补偿款。

  原告已经按照该方案领取了自己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面积的拆迁安置补偿款,现又要求被告给予其宅基地使用证以外面积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承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宅基地部分的征收补偿款,系经造化街道批准,由平罗村集体决定如何发放,平罗村集体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并以决议形式确定了分配方案,经本院与造化街道确认,该分配方案已经上报造化街道备案,造化街道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平罗村集体成员应该按照该分配方案规定来获取补偿,根据上诉人的陈述,其对分配方案中规定的宅基地证内的补偿无异议,但认为其实际的院落面积大于宅基地证记载,由于上诉人主张的补偿超出分配方案规定的范围,因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上诉人反映的有村干部超出分配方案领取补偿的问题,也不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上诉人高荣丽、张慈、张书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惠丽

  审判员相蒙

  审判员陈铮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鑫桐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