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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5:49:53 阅读:3016次

2019沈阳市康平县拆迁补偿标准 沈阳2019康平县拆迁补偿案例

  原告:张国军,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辉,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侠,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原告张国军与被告张淑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国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辉、被告张淑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张国军诉称:2017年5月3日,原告起诉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康平县法院同年11月2日作出(2017)辽0123民初849号判决,确认原告应继承份额31657.69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将取得的原告应得款项支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张淑侠辩称:因为原告不孝顺,母亲是我一人伺候的,所以不同意返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7)辽0123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张国军应继承的拆迁补偿款为31657.69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30日,被告张淑侠将拆迁款246203.85元领走,其中包括原告应得的份额,被告张淑侠至今未将原告张国军应得份额支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康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0123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康平县农村信???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的支付证明等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拆迁补偿款经(2017)辽0123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张国军应该继承遗产的七分之一,即31657.69元,被告张淑侠在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以后,未将拆迁补偿款的七分之一,即31657.69元支付给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淑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张国军应分得的遗产即拆迁补偿款31657.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被告张淑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伟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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