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5:49:53 阅读:4239次

2019沈阳市法库县拆迁补偿标准 沈阳2019法库县拆迁补偿案例

  原告:邱振彬,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兰,女,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

  被告:法库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住所地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霍明,系该中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东,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中心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旭,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中心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邱振彬诉被告法库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振彬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邱振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兰,被告征收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旭、杜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振彬的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拆迁安置补偿款163405.00元及相应;2、诉讼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7年法库县开发区周地沟村整体动迁,原告在该动迁规划范围内的2套房屋分别为45平方米和64平方米被动迁。

  2009年被告给原告发放回迁安置凭证并将办理回迁安置房房证,后原告为了办证需要相关材料,原告找到被告索要材料,被告才给原告两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办证过程中原告发现补偿安置协议有很多错误和不合理不公平事实存在,原告遂先找到被告要求解决此事,被告答应说重新计算补偿,但一直未解决。

  没办法原告走上信访之路,2012年经《信访事项转送单》建议法院受理,从2012年开始至今原告去法院要求解决此案未果。

  房屋拆迁按照当年政策及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很多错误和不公平存在,其中临居费不合理,实际上原告在外租房2年3个月,应按27个月支付补偿费用。

  水井补偿不公平,不应是铁井1500.00元补偿标准,应按水泥管井4500.00元标准补偿。

  没有计算主房补偿,其实主房是64平方米。

  按照单价835.00元计算,少计算53440.00元。

  厢房遗漏补偿,厢房45平方米,按照单价400.00元计算,金额为18000.00元。

  土地补偿面积及标准错误,不应是15450.00元,应按照300平方米,300.00元标准补偿。

  另遗漏铁大门,门垛,3个烟囱,雨塔,水果窑,下水道,厕所等应补偿9000.00元,有线380.00元、电话400.00元,奖励5000.00元。

  仓房补偿错误,不是400.00元,应是4000.00元,另依据该两份协议,搬家费400.00元,果树1085.00元、围墙7500.00元、花砖墙2200.00元、土窑4000.00元,合计应补偿原告208405.00元,另目前原告收到被告给付45000.00元补偿,尚欠补偿款163405.00元。

  数年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解决无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征收中心辩称:邱振彬于2007年7月签订了拆迁协议,按当年的拆迁补偿标准给付了安置房屋及补偿。

  邱振彬对院落平面图及附属物进行了确认,且签字按手印。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7日,拆迁人法库县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现权利义务由征收中心承接)到被拆迁人邱振彬所有的位于红五月乡周地沟村的建筑面积62㎡房屋进行现场实际丈量,绘制了现场图,对现场地上物、土地面积、房屋面积等进行了明确,邱振彬签字按指纹予以确认。

  现场图载明:地上物为主房、仓房(厕所)16㎡、附属房64㎡、果树31棵、水井1眼、围墙50m、土地103㎡、花砖墙22m。

  2007年7月17日,邱振彬与其女儿邱红签订析产协议书一份,约定邱振彬自愿将45平方米的房屋析产于邱红名下。

  2007年7月17日,拆迁人资产公司、被委托拆迁单位法库县众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邱振彬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资产公司对邱振彬所有的房屋17㎡(房屋所有权证周村房××6号)实施拆迁,资产公司补偿邱振彬各项费用和金额如下:1、有线380元;2、电话100元;3、搬家费400元;4、临居费300×12月=3600元;5、水井1500元;6、果树31棵×35元=1085元;7、附属房64㎡×400元=25600元;8、仓房16㎡×250元=400元;9、围墙50㎡×150元=7500元;10、花砖墙22米×100元=2200元;11、土地103㎡×150元=15450元;12、土窖20㎡×200元=4000元。

  总计65815元。

  邱振彬同意产权调换,调换内容为:1、在法库门大街拆迁区域范围内回迁,回迁期限为二年;2、回迁安置面积约65㎡住宅一套(超档)”3、资产公司先预付邱振彬部分补偿款21000元;4、回迁结算时多退少补”。

  同时,法库县众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邱振彬签订《超档次增加面积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邱振彬原面积17㎡,邱振彬要求按超档次规定增加面积至65㎡安置,超档次增加面积款平方米单价按法政发2006年11号文件规定的价格结算”。

  2007年7月19日,邱振彬将被拆迁房屋内、院内物资全部运出拆迁区域外。

  资产公司应当给付邱振彬补偿款和27.37个月的临居费总计71437元。

  2007年7月20日,资产公司先预付邱振彬部分补偿款21000元。

  2009年9月24日,资产公司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向邱振彬交付了安置房屋4号楼3单元101,面积65.74平方米,邱振彬应当交纳超档次增加面积款18666元。

  2009年9月26日,资产公司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回迁结算时多退少补”给付邱振彬剩余补偿款31771元。

  2007年7月17日,拆迁人资产公司、被委托拆迁单位法库县众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邱红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资产公司对邱红所有的房屋45㎡(房屋所有权证周村房××6号)实施拆迁,资产公司补偿邱红各项费用和金额如下:1、搬家费400元;2、临居费300×12月=3600元。

  总计4000元。

  邱红同意产权调换,调换内容为:1、在法库门大街拆迁区域范围内回迁,回迁期限为二年;2、回迁安置面积约65㎡住宅一套(超档)3、资产公司先预付邱红部分补偿款4000元;4、回迁结算时多退少补”。

  同时,法库县众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邱红签订《超档次增加面积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邱红原面积17㎡,邱红要求按超档次规定增加面积至65㎡安置,超档次增加面积款平方米单价按法政发2006年11号文件规定的价格结算”。

  2007年7月19日,邱红将被拆迁房屋内、院内物资全部运出拆迁区域外。

  资产公司应当给付邱红补偿款及临居费总计9622元。

  2007年7月20日,资产公司先预付邱红部分补偿款4000元。

  2009年9月24日,资产公司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向邱红交付了安置房屋4号楼3单元601,面积65.74平方米,邱红应当交纳超档次增加面积款21166元。

  2009年9月26日,邱红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回迁结算时多退少补”向资产公司交纳房款15544元。

  另查明:《法库县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法政发〔2006〕11号)的附表1《拆迁附属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载明:附属房砖混400元/平方米;水井,其中套管井2500元/眼、手压井1000元/眼、机电井45000元/眼、大口井1000元/眼。

  本院认为,资产公司与邱振彬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邱振彬主张“临居费不合理,应按27个月支付补偿费用”问题,经查资产公司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在回迁结算时多退少补,已经在结算时向邱振彬支付了临居费,故邱振彬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邱振彬主张“水井补偿不公平,不应是铁井1500元,应当按水泥管井4500元补偿”问题。

  经查2007年7月17日,资产公司到邱振彬所有的房屋进行现场实际丈量,绘制了现场图,邱振彬签字按指纹予以确认。

  现场图载明有水井1眼。

  《法库县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法政发〔2006〕11号)的附表1《拆迁附属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载明:水井,其中套管井2500元/眼、手压井1000元/眼、机电井45000元/眼、大口井1000元/眼。

  在现场图中未注明水井是水泥管井,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亦无水泥管井的补偿标准,资产公司与邱振彬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为1500元符合补偿标准,并无显失公平之处。

  故邱振彬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邱振彬主张“没有计算主房补偿,主房64平方米,按照单价835元计算,少计算53440元”问题。

  资产公司与邱振彬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安置意向为产权调换,并非货币安置,而且资产公司根据邱振彬的申请向邱振彬及其女儿邱红安置了两套房屋。

  故邱振彬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邱振彬主张“厢房45平方米,按照单价400.00元计算,金额为18000.00元”问题。

  邱振彬签字按指纹予以确认的现场图中没有载明厢房45平方米,资产公司与邱振彬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未约定厢房45平方米。

  故邱振彬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邱振彬主张“土地补偿面积及标准错误,不应是15450.00元,应按照300平方米,300.00元标准补偿”问题。

  邱振彬签字按指纹予以确认的现场图中载明土地面积103平方米,资产公司与邱振彬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未约定土地面积103平方米。

  至于补偿标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为150元/平方米。

  故邱振彬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邱振彬主张“另遗漏铁大门,门垛,3个烟囱,雨塔,水果窑,下水道,厕所等应补偿9000.00元,有线380.00元、电话400.00元,奖励5000.00元。

  仓房补偿错误,不是400.00元,应是4000.00元,另依据该两份协议,搬家费400.00元,果树1085.00元、围墙7500.00元、花砖墙2200.00元、土窑4000.00元”问题。

  资产公司与邱振彬共同对房屋进行现场实际丈量,绘制了现场图,邱振彬签字按指纹予以确认。

  结合该现场图,双方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资产公司亦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并无邱振彬所述显失公平,遗漏补偿的情形。

  邱振彬获得了安置房屋并按协议约定在回迁结算时多退少补,收取了补偿款并补交了超档次增加面积款,可以证明邱振彬对整个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是明知和认可的,且已实际履行完毕。

  故邱振彬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邱振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原告邱振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卓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厚佳

  书记员李博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