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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长沙市雨花区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2019雨花区拆迁补偿案例

  原告徐苏穗,女,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邵辉,女,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官启智(与原告徐苏穗系夫妻关系,两原告系姐妹关系),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安,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晓颖,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办事处棚改法务专干。

  委托代理人莫卓,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苏穗、徐邵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告)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官启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晓颖、莫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被告委托,2017年8月29日,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土木建筑工程测检报告》,检测结论为长沙市雅塘村26号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

  2017年9月30日,被告对两原告位于长沙市××劳动东路××号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证1、《关于发现雅塘村三栋楼房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证2、《土木建筑工程测检报告》,证3、《雨花亭街道关于请求消除辖区内居民小区危旧房屋险情的??告》,证4、《安全隐患督办函》,证5、《关于雨花亭雅塘村社区危旧房屋安全隐患的交办函》,证6、《D类危房重大安全隐患告知书》及通知短信,证7、危房断水断电及安全隐患告知书,证8、被告分别对长沙市雨花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城建局)及长沙市雨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作出的《关于拆除辖区内居民小区危旧房屋的报告》2份,证9、现场图片,以上证据拟证明:1、涉案房屋为D类危房,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通知义务,将有关情况告知了当事人(包括两原告),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给政府职能部门;2、涉案房屋有随时垮塌的危险,依据区安委办等部门的建议和要求,在险情出现时被告及时采取拆除措施是合法的;

  证10、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雨政征告字[2015]122号文件、雨政征告字[2016]73号文件、雨政征告字[2016]147号文???、雨政征决字[2016]7号文件、雨政征告字[2016]163号文件,证11、规划依据图(附件),以上证据拟证明涉案房屋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属于必定要拆除的房屋,被告对既属于危房又属于拆迁范围内的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时是必要且合理的。

  法律依据:1、《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二)、(四)项、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第一款 。

  原告诉称,两原告父亲徐见尧、母亲苏爱兰合法拥有长沙市××劳动东路××号房产,产权登记人为徐见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产权面积66.20平方米,另有独立使用庭院24平方米。

  两原告父亲徐见尧于2005年3月12日去世,母亲苏爱兰于2017年4月28日去世。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其遗留的房屋应由子女徐孟宇(已故)、徐逢幸、徐苏穗、徐邵辉共同继承。

  因徐孟宇先于母亲而故,由其子女徐杨、徐萍代位继承。

  由于母亲去世时,雅塘村小区棚改征收工作已近尾声,故没有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但长沙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档案管理中心及雨花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均给出了证明,两份材料证明了两原告及其他继承人具有合法的继承权利。

  本案中,除两原告外,另外继承人因自身原因,不愿意参加诉讼。

  由于征收开展期间,两原告母亲苏爱兰不断发生重病,直到过世,将近一年,未曾在家居住,待料理完母亲丧事后,两原告才发现家里的水、电已被切除,无法再居住。

  房屋拆除时,由于没有被告知,原告家无人至现场,房屋被何时、何人,以什么方式拆除,两原告无从得知。

  直至2018年1月16日,通过被告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两原告才得知其房屋因被鉴定为危房,由被告???为责任主体,将其予以拆除。

  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于2016年5月30日发布雨征决字(2016)7号房屋征收决定,因原告方与征收方长沙市雨花区政府及其征收工作具体工作人员就征收行为的公益性以及房屋评估的程序、标准以及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数额等诸多方面存有异议,双方未能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

  但长沙市雨花区政府征收项目实施单位即被告,在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采取断水、断电、撬门锁等手段将原告赶出家门进行逼迁。

  并且在未履行正常征收司法程序,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房屋将被拆除的情况下,偷偷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夷为平地。

  此举导致原告家庭财物不知所终,至今没有给出任何说法。

  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事情发生后,原告通过信访渠道向被告提出信访事项,被告作出信访答复后,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雨花区人民政府提出了复查申请。

  雨花区政府信访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被告信访答复事实不清楚,处理结果不明确,于2018年2月5日作出信访复查意见书,决定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徐苏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责令其重新办理。

  但是,至今仍未见被告作出新的答复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过程中,在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时,严重违反法律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侵害了原告依宪法、物权法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强拆原告长沙市××劳动东路××号房屋的行为违法;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出示了下列证据:

  证1、房屋产权证,拟证明涉案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证2、干部履历表,拟证明两原告与徐见尧之间的关系;

  证3、亲属关系证明,拟证明两原告??房屋所有权人的母女关系;

  证4、照片复印件,证5、被告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关于徐苏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拟证明房屋是被告拆除的;

  证6、雨花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拟证明该答复认定被告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等情况;

  证7、雨政征决字第(2016)7号房屋征收决定,拟证明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

  证8、被告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关于徐诉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拟证明涉案房屋是被告拆除的;

  证9、彩色照片,拟证明房屋被断水断电及房屋的状况。

  房屋不存在危房情况而是被告人为破坏的。

  被告工作人员知道原告的住处和联系方式,但其作出的所有的文件都没有送达给原告。

  证10、报纸,拟证明所摄断水断电照片的时间。

  被告辩称,一、被告为防止房屋倒塌???排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组织拆除26栋101号房屋的行为合法。

  2017年6、7月长沙地区遭遇多年罕见的暴雨天气,被拆除的房屋又属于雅塘片区拆迁范围内,且该房屋所属楼栋大量的住户已拆迁搬走,同时房屋被拆得破烂不堪。

  随即被告组织对辖区内的老旧房屋进行全面的排危行动。

  后经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长沙市雅塘村26栋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

  接到鉴定报告后被告立即向区安委办、区城建局报告相关情况,并将情况告知26栋尚未拆迁的住户,包括两原告。

  同时按照区安委办、区城建局的指示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017年9月30日,在日常监控上述危房时发现26栋房屋有水泥等建筑材料不断掉落有随时垮塌的危险,为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被告组织人员立即对26栋房屋进行了拆除,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安委办、区城??局。

  二、被鉴定为危房的26栋房屋在雅塘片区征收拆迁范围内,被告对该房屋拆除的行为必要且合理。

  依据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雨政征告字[2015]122号文件、雨政征告字[2016]73号文件、雨政征告字[2016]147号文件、雨政征决字[2016]7号文件、雨政征告字[2016]163号文件,被拆除的26栋房屋处于雅塘片区征收拆迁范围内,属于确定要拆除的房屋。

  同时该房屋使用已达40余年,且经过2017年夏季的暴雨,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经鉴定已成为D级危房,有随时垮塌的危险,可以采取拆除措施。

  所以被告对该房屋拆除的行为必要且合理。

  综上,被告为防止房屋倒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组织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合法、合理且必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1未告知当事人,不清楚。

  证2不符合??房安全鉴定报告的法定要求,无委托单位、房屋概况、鉴定专用章。

  鉴定报告有效期至2018年5月,无法得出涉案房屋马上垮塌的结论,没有送达给原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危房鉴定应当由危房的所有人或者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即区城建局委托,被告出具的鉴定报告没有委托书和委托单位。

  证3、4都是行政机关自行作出的,没有送达给当事人。

  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属于偷拍,不能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断水断电的通知也没有通知当事人。

  对证10的所有文件,雨花区雅塘村确实在征收,但应当依法征收,应当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拆迁房屋当事人应当在现场。

  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1、2、3、5、6的真实性有异议,印章看不清楚,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对断电断水彩色照片的三性都有异议,无法证明图片拍摄的位置位于涉案房屋内,无法证明??房屋五月份就被断水断电。

  日期和报纸的日期对应,但也无法证明被断水断电的是涉案房屋。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提交的证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被告未提交其行使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由此产生的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1、2、3、5、6、7、8,其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4、9、10的真实性及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由本院审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6日,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雅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被告棚改办报送《关于发现雅塘村三栋楼房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称社区工作人员在辖区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26栋、28栋及32栋房屋开裂,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经被告委托,2017年8月29日,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土木建筑???程测检报告》,检测结论为长沙市雅塘村26号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

  同年8月30日,被告向区安委办报送《雨花亭街道关于请求消除辖区内居民小区危旧房屋险情的报告》。

  同年9月15日,区城建局及区安委办分别向被告下达《安全隐患督办函》及《关于雨花亭雅塘村社区危旧房屋安全隐患的交办函》,要求被告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整改房屋安全隐患。

  2017年9月16日,被告分别向徐杨、徐平、徐逢幸及两原告作出《D类危房重大安全隐患告知书》,告知内容为:其居住的雅塘社区第26栋101号栋被鉴定为D类危房,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通知其立即停止使用,并于2017年9月23日前搬迁腾房。

  被告通过短信的方式向徐杨、徐平送达了上述告知书。

  同日,被告在26栋房屋外墙粘贴《D类危房重大安全隐患告知书》,告知内容为:因房屋被鉴定为D类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将对雅塘村26栋、28栋、32栋房屋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9月23日24点前紧急撤离和疏散涉案房屋的所有住户,立即停止使用房屋;2、对房屋周边的所有道路设置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3、对涉案房屋及临近房屋安排专人值守,加强排查、监控,做好应急预案。

  同日,雨花区雅塘新城三年改造指挥部在26栋房屋外墙粘贴《通知》,通知26栋、28栋、32栋的住户立即搬离,并请所有无关人员远离警戒线和围挡。

  2017年9月19日,被告在26栋房屋外墙粘贴《危房断水断电通知》,通知雅塘村26栋、28栋、32栋的住户,因该三栋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从9月23日早上8点起对该三栋房屋断水断电。

  2017年9月30日,经被告组织,对原告房屋进行了拆除。

  2017年10月9日,被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向区城建局及区安委会报送《关于拆除辖区内居民小区危旧房屋的报告》,汇报被告对涉案房屋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实施拆除的情况。

  另查明,涉案被拆除的房屋位于长沙市××劳动东路××号,原产权登记人为徐见尧。

  徐见尧及苏爱兰系徐孟宇、徐逢幸及两原告的父母,徐杨、徐萍系徐孟宇的子女。

  徐见尧、苏爱兰及徐孟宇均已去世。

  还查明,2016年5月30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花区雅塘片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一期(雅塘村社区一期A地块)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

  2018年5月7日,两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房屋安??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十九条的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委托”。

  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具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且危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不委托安全鉴定的,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委托。

  在限期内仍不委托的,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以代为委托……”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防护措施。

  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还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并危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应急抢险措施:(一)动员房屋使用人迁离危险房屋;(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三)利用毗邻的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本案中,原告所有的合法建筑位于雨花区雅塘片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应当按照征收补偿的程序进行征收。

  即使该建筑存在安全隐患,也应当按照《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适格的行政主体依职??依程序实施。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告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其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同时,被告直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违反《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委托程序,构成程序违法。

  根据《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也没有对危险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

  被告认为被鉴定为危房的涉案房屋在雅塘片区征收拆迁范围内,属于确定要拆除的房屋,被告对该房屋拆除的行为必要且合理,对该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超越职权、程序违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雅塘村26栋101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昕

  代理审判员曹敏

  人民陪审员李玲芝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尚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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