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8 16:07:38 阅读:333次

忻州拆迁-忻州市拆迁补偿标准,忻州市拆迁案例《收藏》

原告梁建平,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忻州市。

被告何建堂,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现住岢岚县。

被告岢岚县阳坪乡人民政府,地址岢岚县阳坪乡阳坪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男,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该乡副乡长。

被告岢岚县阳坪乡阳坪村民委员会,地址岢岚县阳坪乡阳坪村。

法定代表人王贵财,男,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存存,男,石盘头村民小组

负责人。

原告梁建平与被告何建堂、岢岚县阳坪乡人民政府、岢岚县阳坪乡阳坪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建平、被告何建堂、被告岢岚县阳坪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被告岢岚县阳坪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任存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建平向本院提诉讼请求:1、判令大榆沟村石口窑四间院落归原告。

2、被告给付原告整村扶贫搬迁补偿金12420元,补偿奖励金4105元,共计16525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我是岢岚县阳坪乡大榆沟村整村搬迁补偿户其中之一,此村有我父辈房产石口窑四间及院落一处。

按照补偿工作程序,我在该村村主任任存存处填写了摸底申请登记并签名按印,后又签订了阳坪乡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回购补偿协议、奖励协议(并由乡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原告本人三方签字盖章),上报阳坪乡政府。

但是补偿至今未能落实,原因是本村何建堂说是1983年其向赵栓虎购买此院落。

我家并未向任何人出卖过此院落,全家人搬时嘱托赵三毛居住并照看。

据此阳坪乡政府认为此院落有争议,补偿金一直不予给付。

经乡政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何建堂辩称,我买该窑时赵生华说这四间窑他就能做主了,赵生花是原告舅舅,当时他妗妗也在场了,1998年我花了三百元向赵栓虎买的这四间石口土窑,以我的名字买的,李爱虎出的钱。

买房当时有契约,契约丢了,但是有中间人王付兵。

被告岢岚县阳坪乡政府辩称,我乡在2017年10月启动了大榆沟自然村的整村拆除工作,在和梁建平签订拆除协议后,大榆沟村村民何建堂称其曾向村民赵栓虎(梁建闰姑嫂)购买过一处院落,要求领取该院落的拆除补偿款。

事件发生后,乡村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鉴于双方各自提供的相关证明情况,乡村无法认定该院落所有权,乡村干部多次要求梁建平回来与何建堂当面对质,弄清事情真相,但其一直没有回来,导致前期事实无法调查。

现已经诉至法院,我们将依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决。

被告岢岚县阳坪乡阳坪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跟我是一个村的,这四间窑就是原告老人手上的,我们尊重法庭的判决,判下是谁的钱就给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双方均提供了证人证言,根据证据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庭陈述事实,不出庭的证人证言不作为有效证据,故双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不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梁建平父亲梁秀珍是岢岚县阳坪乡大榆沟村人,并在此村修建有石口土窑四间及院落一处。

1983年,原告梁建平一家搬离大榆沟村到县城居住,该四间石口土窑院落一处交由原告表兄弟赵三毛看管。

2017年阳坪乡政府实施扶贫易地搬迁,在该四间石口土窑院落拆除过程中,原告梁建平作为权利人向被告阳坪乡阳坪村委会(大榆沟村作为自然村并入阳坪村)进行了申报,并签订了阳坪乡易地搬迁旧房回购补偿协议及奖励协议。

申报过程中,被告何建堂称其该四间石口土窑为其所有,其于1998年花三百元钱向原告梁建平表兄弟赵栓虎所购买,以其名义购买,但是三百元钱是李爱虎出资,该四间石口土窑的补偿款应由其与李爱虎共同享有。

被告阳坪乡政府因该院落有争议,在给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暂停支付补偿款。

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该石口土窑四间院落一处的所有权。

本院认为,本案所诉争的石口土窑四间院落一处原属原告梁建平父亲梁秀珍所有,其于1983年迁入岢岚县城居住,且留有看管人,并未有明确证据显示该院落已经出卖,其父亲梁秀珍去世后,原告梁建平作为其继承人对该石口土窑享有所有权。

被告何建堂辩称其于1983年向梁建平表兄弟(俗称姑舅)购买,并写有契约,但是其称该契约丢失,不能向本院提供相关书面契约,仅提供证人证言,亦未出庭作证,故该辩称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被告何建堂同时辩称其购买该院落的实际出资人为李爱虎,同样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亦无法予以支持。

原告所诉称的请求被告阳坪乡政府给付整村扶贫搬迁补偿款12420元及补偿奖励金4105元,因阳坪乡整村拆除工作已经结束,单就原、被告所争议院落未予拆迁,需另行评估拆迁,故原告所提供的该拆迁补偿款数目无法予以认定,故该诉讼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 " data-original-title="第39条"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ac19af0114f1400d9df9408ea5e45a6a?keyword=%E5%BF%BB%E5%B7%9E%E6%8B%86%E8%BF%81%E8%A1%A5%E5%81%BF#" id="law_39Article"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title="">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位于××乡石口土窑四间院落一处归原告梁建平所有。

二、驳回原告梁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元已由原告梁建平预交,由原告梁建平、被告何建堂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继珍

审判员陈晓宇

审判员崔文兵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琴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