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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4:38:49 阅读:521次

关于葫芦岛拆迁-葫芦岛市拆迁补偿标准,葫芦岛市拆迁案例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齐建忠,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宝华,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东,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亮,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柴文海,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强,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规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郭巍,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明,该征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克,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晓升,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和恩,男,1946年9月21日生,蒙古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上诉人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案件审理中已更名为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杨凤东诉该中心及原审被告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审第三人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不服龙港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3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称其与原审被告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审第三人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信访调处角度解决被上诉人杨凤东的安置问题,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现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现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陈丽娟

审判员孙彬

审判员刘久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关中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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