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俊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君。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鸡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宏伟,男,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宁。
再审申请人周俊琦因与被申请人宝鸡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53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俊琦申请再审称:房屋面积本来是134.18平方米,补偿了55.31平方米,后来又给了64.22平方米,还欠14.65平方米。
被申请人单方撕毁拆迁协议。
按照拆迁协议本应该是1995年8月1日交房,实际是1998年3月交房,并且没有给延期过渡费,过渡费损失7000元,总共给申请人造成损失4万多。
中房公司答辩称:房屋面积实际上134.18平方米,违章面积83.72平方米,最后安置的2套房屋。
第一套面积是64.22平方米,第二套55.31平方米,总共是119.53平方米,实际上应安置面积不到50平方米,所以我们的安置面积不存在问题。
延期过渡费没有问题,2014年12月15日申请人补交房款时已作了详细计算,有收款收据为证,我们没有违约。
本院认为:根据《宝鸡市建国路市场改造工程拆迁安置办法》三、拆迁补偿标准之(四)规定:“凡是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建筑、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返迁面积,不进行安置。
”本案中,在1989年3月15日颁发给再审申请人周俊琦的父亲的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建筑面积134.18平方米,违章建筑83.72平方米,证明中房公司应安置申请人50.46平方米。
实际上,中房公司安置了119.53平方米,已超出拆迁安置所约定面积,这一点双方都无异议。
因此,对于申请人提出还欠14.65平方米是与拆迁安置协议相悖的,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已超出补偿的事实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应该是明白的。
其次,双方已于1993年11月18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关于过渡费的过渡办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014年12月15日周俊琦补交所欠房款的收款收据是在补交房款表逐项计算的情况下补交,现又提出是被申请人胁迫补交并无相关证据支持,且不属本院审查范围。
因此,关于申请人提出的7000元的过渡费,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拟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周俊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常宝堂
代理审判员姜万慧
代理审判员罗亚维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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