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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8 16:09:55 阅读:470次

关于山东省济南市大刘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第842号

关于大刘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9〕842号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大刘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济南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大刘村土地地块一位于南车村、甜水村以南,大刘村以东、以北、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24.5835亩,其中:农用地24.5835亩(耕地18.1005亩,交通运输用地1.444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0385亩)。

地块二位于甜水村以南,大刘村以东、以北、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18.6225亩,其中:农用地18.6225亩(耕地17.074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5480亩)。

以上征收土地总面积为43.2060亩,其中:农用地43.2060亩(耕地35.1750亩,交通运输用地1.444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586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济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济南市第Ⅳ-1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4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19.7244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中心城区)规定和济南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执行。以上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已在拆迁过程中补偿到位,本次征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319.7244万元,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财政部门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拨付到大刘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济南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64.8090万元,由济南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大桥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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