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泾镇东舜湖北侧地块商品房2.2849公顷住宅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澄征地(长)安字[2021]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编制长泾镇东舜湖北侧地块商品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征收土地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面积 | 其中耕地 | |||||
长泾镇泾东村 | 长泾镇泾东村村委会 | 2.2849 | 2.2849 | 1.3507 | 0.0000 | 0.0000 |
合计 | 2.2849 | 2.2849 | 1.3507 | 0.0000 | 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本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所调整,执行时间在市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日期前的,补偿安置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按《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澄政规发[2014]1号)、《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澄政发[2014]110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决定)(澄政发[2020]9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