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温瓯征地告( 2020) 137号)
一、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景山街道
〈地址:景山街道温荣新路51号〉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 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或者认为 确有必要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时间另行通知。
三、 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K年个月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 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景山街道〈地址: 景山街道温荣新路51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 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 违法的地上附着物,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等 不正当行为增加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室内外装潢一律不办理补偿 登记。
五、 本公告期限为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编号:温资规瓯征补〔2020〕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瓯海区景山街道(E-01~E-16)地块建设需要,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505公顷,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温州腾宇测绘有限公司TY2020-052,2020年6月5 日)。其中,农村宅基地1.2505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和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为:
地类 | 一类区片 | 合计 |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面积 (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建设用地 | 1.2505 | 135 | 1.2505 | 168.8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