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高征公告〔2021〕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三)项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障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用地,经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广青路(S309)以南、赵店敬老院西部、南至赵店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办事处。
用途:社会福利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赵孟路以西、赵店中学南部、西至赵店村水浇地、南至赵店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办事处。
用途:教育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