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小小岭村“城中村”二期改造项目用地)
北政布〔2021〕110号
小小岭村“城中村”二期改造项目用地需征收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西边垌村民委员会红路岭南、北村民小组,驿马村民委员会牛角塘东队、新甸塘村民小组,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十四、十五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6.0536公顷及使用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的国有土地4.2413公顷,共计10.2949公顷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有关规定,经对该土地现状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使用)范围和征收(使用)目的
拟征收(使用)土地位于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及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及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范围内,面积10.2949公顷(154.424亩),拟征收(使用)后作为小小岭村“城中村”二期改造项目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编号 | 被征收(使用) 土地单位 | 土地地类 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区域补偿标准 |
1 |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西边垌村民委员会红路岭南、北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0844 | 87.1500 |
2 |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牛角塘东队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5172 | 87.1500 |
3 |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新甸塘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0997 | 87.1500 |
4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十四、十五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8483 | 87.1500 |
建设用地 | 4.5039 | |||
5 | 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 农用地 | 4.1886 | 87.1500 |
未利用土地 | 0.0528 | 34.8600 | ||
合计 | 10.2949 |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
(单位:万元)
被征收(使用) 土地单位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 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西边垌村民委员会红路岭南、北村民小组 | 7.3555 | 16.4597 | 23.8152 |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牛角塘东队村民小组 | 45.0740 | 99.8996 | 144.9736 |
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民委员会新甸塘村民小组 | 8.6889 | 19.4487 | 28.1376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十四、十五村民小组 | 466.4442 | 3853.5998 | 4320.0440 |
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 366.8771 | 1145.1551 | 1512.0322 |
合计 | 894.4397 | 5134.5629 | 6029.0026 |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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