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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3 16:09:17 阅读:276次

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赔偿款标准 2022拆迁补偿价格表


第十条  房票的发放、转让、兑付和结算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征收(拆迁)人签订房屋征收(拆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并生效后,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凭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身份证明向被征收(拆迁)人发放房票。工业用房、仓储用房房票发放前须提供产权注销证明。

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

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拆迁)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二)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购房进行兑付结算。

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须经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转让后兑付期限不变。

(三)房屋征收(拆迁)协议生效后,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指定的结算点办理手续并在承办银行兑付。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

(四)房票结算

1.购房房票结算

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购房补贴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

购房补贴: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0%的补贴;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8%的补贴;第7个月至第9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补贴;第10个月至第12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4%的补贴。

利息:以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8‰进行结算;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2.未购房房票结算

房票记载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6个月后申请兑付的,按月利率2.4‰结算利息;超出兑付期限的,取消购房资格,且逾期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认定。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且不高于票面金额。

第十二条  被征收(拆迁)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的,出具房票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兑付手续。如该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终止的,引起的相关购房责任由被征收(拆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房票记载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时间暂定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且适用于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尚未启动签约的征收(拆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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