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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8 10:42:18 阅读:751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厂房旅馆被征收赔偿标准明细

益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益政征告字〔2022〕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22〕政国土字第749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7月1日。
四、批准用途:益阳市2022年第三十四批次(资阳区)建设用地。
五、被征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文兴村。
(二)征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地类: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征地面积:征收土地面积4.0686公顷,其中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文兴村4.0686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2〕7号)的规定执行。
七、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坟墓迁移补偿:
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办公楼)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人:王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政国土字第74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益政征补告字〔2022〕47号
2022年6月28日印发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益政预征告字〔2022〕54号),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了张贴告知。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依据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确认,且由政府组织第三方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湖南益阳东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公用设施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
被征地单位:益阳市泉交河镇奎星村,益阳市笔架山乡上新桥村,笔架山乡中塘村。
征收土地面积:征收集体土地6.1624公顷,其中益阳市泉交河镇奎星村1.4427公顷,益阳市笔架山乡上新桥村1.6520公顷,笔架山乡中塘村3.0677公顷。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2〕7号)的
规定执行。
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列表如下:
征地补偿 被征收人 土地
类别
面积
(亩)
片区
等级
补偿标准
(元/亩)
地类修正系数 补偿单价
(元/亩)
补偿金额(元)
奎星村(地块一) 旱地 2.7315 二片区 65625 1.0 65625 179255
林地 18.408 二片区 65625 0.8 52500 966420
农村道路 0.501 二片区 65625 1.0 65625 32878
合  计 21.6405         1178553
征地补偿 被征收人 土地
类别
面积
(亩)
片区
等级
补偿标准
(元/亩)
地类修正系数 补偿单价
(元/亩)
补偿金额(元)
上新桥村(地块一) 林地 24.78 二片区 65625 0.8 52500 1300950
             
合  计 24.78         1300950
征地补偿 被征收人 土地
类别
面积
(亩)
片区
等级
补偿标准
(元/亩)
地类修正系数 补偿单价
(元/亩)
补偿金额(元)
中塘村(地块一) 旱地 4.3395 二片区 65625 1.0 65625 284780
林地 41.637 二片区 65625 0.8 52500 2185943
坑塘水面 0.039 二片区 65625 1.0 65625 2559
合  计 46.0155         2473282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按《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的过渡采取自行过渡方式,安置方式采用异地新建安置。
三、征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与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转账方式支付至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房屋的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补偿金额,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征拆人;腾地奖励在被征拆人按期完成搬家腾地并经征拆机构验收合格后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征拆人。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模式及安置工作进度支付到安置责任单位或个人。
四、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南路60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陈应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拆迁实施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3个月内,征地补偿安置费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拒不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相关告知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听证申请书可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代为签收、传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土地类别的认定、综合地价区域的划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进行征地补偿动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益政征补告字〔2022〕46号
2022年4月29日印发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益政预征告字〔2022〕36号),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了张贴告知。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依据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确认,且由政府组织第三方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益阳港清水潭千吨级码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
被征地单位: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清水潭社区居民委员会。
征收土地面积:征收集体土地13.6041公顷,其中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清水潭社区居民委员会13.6041公顷。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2〕7号)的
规定执行。
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列表如下:
征地补偿 被征收人 土地
类别
面积
(亩)
片区
等级
补偿标准
(元/亩)
地类修正系数 补偿单价
(元/亩)
补偿金额(元)
清水潭社区(地块一) 内陆滩涂 204.0615 一片区 73500 0.6 44100 8999112
             
合  计 204.0615         8999112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按《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的过渡采取自行过渡方式,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三、征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与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转账方式支付至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房屋的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补偿金额,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征拆人;腾地奖励在被征拆人按期完成搬家腾地并经征拆机构验收合格后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征拆人。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模式及安置工作进度支付到安置责任单位或个人。
四、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8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徐国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拆迁实施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3个月内,征地补偿安置费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拒不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相关告知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听证申请书可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代为签收、传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土地类别的认定、综合地价区域的划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进行征地补偿动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益政征补告字〔2022〕45号
2022年4月6日印发了《拟使用土地告知书》(益政拟使告字〔2022〕2号),并在拟使用土地所在的单位进行了张贴告知。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参照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拟使用土地现状调查和确认,且由政府组织第三方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益阳市2022年第五十四批次(高新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商服用地)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使用土地单位、土地面积
被使用土地单位:益阳市鱼形山水库管理所。
使用土地面积:6.7482公顷,其中益阳市鱼形山水库管理所6.7482公顷。
二、使用土地补偿
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青苗、迁坟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使用土地补偿
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2〕7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列表如下:
征地补偿 被征收人 土地
类别
面积
(亩)
片区
等级
补偿标准
(元/亩)
地类修正系数 补偿单价
(元/亩)
补偿金额(元)
鱼形山水库管理所(地块一、二) 旱  地 24.8355 二片区 65625 1.0 65625 1629830
林  地 67.0935 二片区 65625 0.8 52500 3522409
农村道路 0.786 二片区 65625 1.0 65625 51581
坑塘水面 4.674 二片区 65625 1.0 65625 306731
田  坎 3.7425 二片区 65625 1.0 65625 245602
内陆滩涂 0.0915 二片区 65625 1.0 39379 3603
合  计 101.223         5759756
(二)青苗、迁坟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迁坟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被使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迁坟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与支付方式
被使用土地补偿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现土地使用单位。
四、补偿登记
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东部产业园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楼6楼)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郭勋。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拆迁实施
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应在征地补偿动员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在3个月内(自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的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后,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拒不领取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相关告知
本公告发布后,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有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听证申请书可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代为签收、传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土地类别的认定、综合地价区域的划分有异议的,应当在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进行使用土地补偿动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使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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