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 征告〔2022〕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丹华村马一组、马二组、丹华 四组、丹华五组、尤家组、王圣一组、王圣六组、王圣七组、王 圣八组,五圩村三组、六组、七组,六助村一组,六一村七组范
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土地现状表(单位:公顷) | ||||||
拟被征(用) 地单位 |
权属 类别 |
总面积 |
其中: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其中:耕地 | |||||
斜桥镇丹华村马一组 | 组集体 | 0.5248 | 0.132 | 0.1037 | 0.3876 | 0.0052 |
斜桥镇丹华村马二组 | 组集体 | 3.1658 | 2.6433 | 2.3792 | 0.5194 | 0.0031 |
斜桥镇丹华村丹华四组 | 组集体 | 7.9365 | 5.1339 | 4.4914 | 2.795 | 0.0076 |
斜桥镇丹华村丹华五组 | 组集体 | 0.0781 | 0.0508 | 0.0508 | 0.0273 | |
斜桥镇丹华村尤家组 | 组集体 | 8.9582 | 7.3396 | 6.8225 | 1.4859 | 0.1327 |
斜桥镇丹华村王圣一组 | 组集体 | 1.3008 | 0.7166 | 0.6501 | 0.5824 | 0.0018 |
斜桥镇丹华村王圣六组 | 组集体 | 0.2349 | 0.2349 | 0.2081 | ||
斜桥镇丹华村王圣七组 | 组集体 | 0.2348 | 0.2348 | 0.2235 | ||
斜桥镇丹华村王圣八组 | 组集体 | 0.163 | 0.163 | 0.1569 | ||
斜桥镇五圩村三组 | 组集体 | 0.2942 | 0.2942 | 0.2748 | ||
斜桥镇五圩村六组 | 组集体 | 0.1626 | 0.1626 | 0.1614 | ||
斜桥镇五圩村七组 | 组集体 | 0.0422 | 0.0422 | 0.0422 | ||
斜桥镇六助村一组 | 组集体 | 0.3825 | 0.319 | 0.2517 | 0.0635 | |
斜桥镇六一村七组 | 组集体 | 0.0869 | 0.0869 | 0.0744 | ||
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合计 | 23.5653 | 17.5538 | 15.8907 | 5.8611 | 0.1504 |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和成片 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
定。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农民土地被强征怎么办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公布 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
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 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
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
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费补偿标准:1.35万元/公顷(仅耕地)。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 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 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
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 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7月24 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2年7月24日)提出。提交地址为:靖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人: 凌凯)。以邮寄方式寄 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 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
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
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费补偿标准:1.35万元/公顷(仅耕地)。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 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 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
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 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7月24 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2年7月24日)提出。提交地址为:靖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人: 凌凯)。以邮寄方式寄 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 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 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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