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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5 10:44:05 阅读:2289次

南通市悦来镇202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8个村!最新成片开发建设征收耕地赔偿款标准出炉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海征补〔2022〕第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海地拟征〔2022〕23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 设需要。
二、 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悦来镇悦来村16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1、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 政发(2020) 43号),农用地4.7万/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 3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 35万 元/人),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执行,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的0.7倍执行。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海政规〔2014〕1号)的 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耕地1300元/亩。
四、 拟征收土地现状、土地补偿、安置人数及费用:
被征地单位 征收土 地总面 积(公 顷) 农用地
(公顷)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征收土地补偿费(万元) 其他补助费
(万元)
小计(万元) 安置人 数 备注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费 安置补助费
悦来村16组 3.1658 3.1658 0.0000 0.0000 111.5945 5.2379 63.4500 0.0000 180.2824 27  
合计 3.1658 3.1658 0.0000 0.0000 111.5945 5.2379 63.4500 0.0000 180.2824 27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法》(苏政发(2021) 87号)相 关规定,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方式。第二、三年龄段(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由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立个人账户。第一年龄段人员(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一 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23500元后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被拟征地单位安置被征地 农民人数为:悦来镇悦来村16组27 Ao各被征地单位推荐评定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并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六、 拟征地范围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由所在镇(街道)按照《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 65号)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 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 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 公告,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5月17 日)以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形式提出,送达(邮寄)地址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地址:海门区长江南路398号;联系人:王荣;邮编:226100)。以邮 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 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 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4月 18日至2022年5月1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人民政府(地址:悦 来镇复兴街12号;联系人:陈霞)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海征补〔2022〕第0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海地拟征〔2022〕24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目的

(一)土运和渎長M女童丁三MM.M
1、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執行标准的通知》(通 政发(2020) 43号),农用地4H万/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 3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 35万 气:.美二W三乓大亍乓艾亍1爻予•美士云克参忌去号兰标准的0. 7倍执行。

袞EW玄灵妄潔办法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法》(苏政发〔2021〕87号)相
关袞定,采或牡会保障安置方式。第二、三年龄段(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由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立个人账户。第一年龄段人员(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一 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23500元后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被拟征地单位安置被征地 农民人数为:悦来镇悦来村15组24人。各被征地单位推荐评定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并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六、 拟征地范围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由所在镇(街道)按照《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 65号)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 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 公告,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5月17 日)以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形式提出,送达(邮寄)地址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 居:海门区长江南路398号;联系人:王荣;邮编:226100) o以二
零方三宇送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凳空*乓三= 书云意去圭、其瘴,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笑会注箜、注主註宣.-兰三MT 间内未送交旦M意土袞为无异议◎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海征补〔2022〕第0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海地拟征〔2022) 25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 设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悦来镇悦来村15、16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 政发〔2020〕43号),农用地4.7万/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 3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 35万 元/人),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执行,-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的0. 7倍执行。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海政规(2014) 1号)的 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耕地1300元/亩。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土地补偿、安置人数及费用:
被征地单位 征收土 地总面 积(公 顷) 农用地
(公顷)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征收土地补偿费(万元) 其他补助费
(万元)
小计(万元) 安置人 数 备注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费 安置补助费
悦来村15组 1.9340 1.9215 0.0125 0.0000 68.1735 2.8529 44.6500 0.0000 115.6764 19  
悦来村16组 1.1955 1.1955 0.0000 0.0000 42.1414 2.1861 23.5000 0.0000 67.8275 10
合计 3.1295 3.1170 0.0125 0.0000 110.3149 5.0390 68.1500 0.0000 183.5039 29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法》(苏政发〔2021) 87号)相 关规定,釆取社会保障安置方式。第二、三年龄段(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由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立个人账户。第一年龄段人员(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一 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23500元后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被拟征地单位安置被征地 农民人数为:悦来镇悦来村15组19人,16组10人。各被征地单位推荐评定相应的被征地农民, 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六、 拟征地范围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由所在镇(街道)按照《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 65号)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 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 公告,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5月17 日)以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形式提出,送达(邮寄)地址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地址:海门区长江南路398号;联系人:王荣;邮编:226100)。以邮 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 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 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4月 18日至2022年5月1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人民政府(地址:悦 来镇复兴街12号;联系人:陈霞)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海征补〔2022〕第0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海地拟征〔2022) 26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 设需要。
二、 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悦来镇悦来村4、5、6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 政发〔2020〕43号),农用地4.7万/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 3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 35万 元/人),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执行,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的0.7倍执行。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海政规(2014) 1号)的
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耕地1300元/亩。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土地补偿、安置人数及费用:
被征地单位 征收土 地总面 积(公 顷) 农用地
(公顷)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征收土地补偿费(万元) 其他补助费
(万元)
小计(万元) 安置人
备注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安置补助费
悦来村4组 0.0412 0.0381 0.0000 0.0031 1.4195 0.0351 0.0000 0.0000 1.4546 0  
悦来村5组 3.1767 3.0430 0.0000 0.1337 110.5648 4.8350 65.8000 0.0000 181.1998 28  
悦来村6组 1.0677 0.9872 0.0000 0.0805 36.7851 1.7745 23.5000 0.0000 62.0596 10  
合计 4.2856 4.0683 0.0000 0.2173 148.7694 6.6446 89.3000 0.0000 244.7140 38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法》(苏政发(2021) 87号)相 关规定,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方式。第二、三年龄段(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由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立个人账户。第一年龄段人员(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一 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23500元后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被拟征地单位安置被征地 农民人数为:悦来镇悦来村4组0人、5组28人、6组10人。各被征地单位推荐评定相应的被 征地农民,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六、 拟征地范围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由所在镇(街道)按照《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 65号)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 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 公告,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5月17 日)以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形式提出,送达(邮寄)地址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地址:海门区长江南路398号;联系人:王荣;邮编:226100)。以邮 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 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 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4月 18日至2022年5月1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人民政府(地址:悦 来镇复兴街12号;联系人:陈霞)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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