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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2 09:57:48 阅读:936次

2022年农村拆迁补偿政策 商业用地征收强拆农村宅基地赔偿价格标准

博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博征预公告〔2022〕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博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一:东至博山中学,南至小乔村未利用地,西至张博公路,北至博山中学;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域城镇大桥村、西域城村。
地块二:东至小乔村道路,南至体育路,西至张博路,北至工贸学校;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域城镇小乔村。
地块三:东至北京路,南至小乔村、大桥村居民点,西至小乔村居民点,北至体育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域城镇小乔村、大桥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征收情形,符合土地征收有关规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域城镇政府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2年农村拆迁补偿政策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博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II 级区片每亩标准补偿6.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博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博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博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博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博征预公告〔2022〕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博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城镇建设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博山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鲁政字〔2021〕507号)范围内,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征收情形,符合土地征收有关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位置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域城镇小乔社区,东至英雄路,南至体育路,西至规划北京路,北至珑山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域城镇小乔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拟于2022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2日,由博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位于小乔社区的土地进行勘测定界、清点确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有关单位和承包经营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按时到现场确认和登记。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博山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公告日期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本公告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发布。










 
博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博征预公告〔2022〕1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博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位置范围:土地坐落于白塔镇小海眼社区,东至小海眼工业园路,南至阜海路,西至张博路,北至原三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博山区白塔镇小海眼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博山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50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征收情形,符合土地征收有关规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白塔镇政府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2年农村拆迁补偿政策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博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II级区片每亩标准补偿6.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博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博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博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博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博征预公告〔2022〕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博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位置范围:东至董家村公墓路,南至董家村耕地,西至梁孝福厂北侧道路,北至创业大道;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博山区域城镇董家村、汪溪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博山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50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征收情形,符合土地征收有关规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域城镇政府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2年农村拆迁补偿政策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博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II 级区片每亩标准补偿6.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博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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