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宜兴市〔2022〕83号
2022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7.4002公顷(自 然资函〔2022〕12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项目(地块)名称
宜兴市桃花水库工程地块01
二、 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张渚镇茶亭村集体土地59.6516公顷,其中农用地53.7495公顷(耕地29.8396 公顷),建设用地4.7583公顷,未利用地1.1438公顷。用途为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 础设施建设。
征收土地位置:北至空地,东至空地,南至道路,西至空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宜政发〔2020)217号〕文件规定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不 包含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 下埋设物补偿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四、 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文 件规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16 周岁以上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 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 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60 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 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 、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 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张渚分局(地址:张渚镇迎春路219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30日(2022年11月8日- 2022年12月7日)。 特此公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征收土地公告
宜兴市〔2022〕84号
2022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7.4002公顷(自 然资函〔2022〕12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项目(地块)名称
宜兴市桃花水库工程地块02
二、 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张渚镇东龙村集体土地54.7563公顷,其中农用地47.9585公顷(耕地28.3713 公顷),建设用地3.2315公顷,未利用地3.5663公顷。用途为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 础设施建设。
征收土地位置:北至空地,东至空地,南至道路,西至空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宜政发(2020)217号)文件规定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不 包含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 下埋设物补偿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四、 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21)87号〕文 件规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16 周岁以上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 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 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60 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 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 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 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张渚分局(地址:张渚镇迎春路219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30日(2022年11月8日- 2022年12月7日)。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征收土地公告
宜兴市〔2022〕85号
2022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7.4002公顷(自 然资函〔2022〕12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项目(地块)名称
宜兴市桃花水库工程地块03
二、 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张渚镇龙池村集体土地12.9923公顷,其中农用地11.8052公顷(耕地5.4915 公顷),建设用地0.0073公顷,未利用地1.1798公顷。用途为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 础设施建设。
征收土地位置:北至空地,东至空地,南至道路,西至空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宜政发〔2020)217号〕文件规定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不 包含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 下埋设物补偿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四、 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文 件规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16 周岁以上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 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 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60 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 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 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 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张渚分局(地址:张渚镇迎春路219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30日(2022年11月8日-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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