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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3 10:25:25 阅读:428次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22每亩价格 集体房屋被强拆怎么赔偿

邳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邳征补安置〔2022) 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邳拟征告〔2022〕6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运河街道河湾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 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运河街道河湾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2.1116公顷,其中农用地12.1116公顷(含耕地9.1567公顷)、 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 要用地的。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 补偿标准:
全市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 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邳州市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 /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
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征收旱地的价格,如征收涉及水田和菜地,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14000元。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 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 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
2. 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照相应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计算。
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征收邻近耕地计算;征收建设用 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旱地2600元/亩(含桑园地、苗圃);水田2900元/亩(凡能排、能灌田地); 菜地4000元/亩(种植三年以上)。
(三)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 补偿标准:
依据附着物实际清点结果,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 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为:
  • 安置对象: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 成员中产生。
2. 安置方式:
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 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 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社会保障对象本人。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苏南地区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下限x20%xl80,苏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为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的80%。
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六'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 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7月1日)提出, 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 址为: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邳州市恒山路32号;联系人:王健)。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 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 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 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邳州 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邳州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1日至2022 年7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邳州市国土资源局运河国土资源所(地址:邳州市青年东路106 号;联系人:沈超群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 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邳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邳征补安置〔2022〕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笫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邳拟征告〔 2022〕91号 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运河街道张村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运河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土地0. 3208公顷(4.812亩)。其中,农用地0. 3208 公顷(4. 812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 要用地的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申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 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 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三)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 号)的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 发〔 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 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 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8月13日至2022年9月12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9月20日)提出, 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邳州市恒山路32号(联 系人:王健)。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 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 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 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邳州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8月13日至2022 年9月1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邳州市国土资源局运河国土资源所(地址:邳州市运河街道青年 东路106号;联系人:沈超群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 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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