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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3 10:37:39 阅读:1954次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枣庄市最新征收土地公告

枣征预公告〔2022〕80 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 1 范围:峄城区西昌南路以东,坛北一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岳庄居、岳台居。
地块 2 范围:峄城区西昌南路以东,坛北一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岳庄居、岳台居。
地块 3 范围:峄城区复兴南路西侧,坛北一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岳庄居、张店村。
 
地块 4 范围:峄城区复兴南路西侧,坛北一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岳庄居。
地块 5 范围:峄城区复兴南路东侧,坛北二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岳庄居。
地块 6 范围:峄城区复兴南路东侧,坛北二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张店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 1 拟用于峄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2 拟用于峄城交通服务建设,用途为交通场站用地;
地块 3 拟用于峄城商业开发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 4
拟用于峄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地块 5 拟用于峄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均位于山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峄城区 2021 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438 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 6 拟用于峄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拆迁安置房用地。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 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 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坛山街 道办事处拟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
 
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 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 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 号)批复的枣庄市峄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   1 个区片,枣庄市市区第Ⅲ级区片每亩补偿 6.6 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 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 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 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 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 起公示 10 个工作日,自 2022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 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 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 5 日内,向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枣庄市峄城区人民

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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