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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6 09:57:25 阅读:891次

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新规定2022 工矿用地征收宅基地赔偿款标准明细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莱征预公告〔2023〕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汶秀路以东、东邹村以西、规划路以南、辛泰(磁莱)铁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家洼街道高家洼村、东邹村、西邹村
二、 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拟征收地块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莱芜区2022 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49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市莱芜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拟于2223年/月了日组织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  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新规定2022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 〔2020〕74号)批复的济南市莱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 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8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 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 由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 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南市 莱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 日内,向济南市莱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 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 理。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莱征预公告〔2023〕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胜利北路以东、东芹村以西、振兴路以南、规划河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家洼街道东芹村、大芹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拟征收地块拟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莱芜区2022 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49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市莱芜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拟于2o>)年1月4日组织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  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新规定2022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 〔2020〕74号)批复的济南市莱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 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8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 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指定 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 由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 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南市 莱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 日内,向济南市莱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 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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