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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17 11:04:19 阅读:1080次

征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2023 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征收宅基地赔偿价格标准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2〕97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2)9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20HG-7 地块)位于钦工镇韩赵村五组,横沟村七组、十二组,贾庄村三组,三里墩村四组,士銮村三组、 五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钦工镇韩赵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0294公顷。其中,农用地0.0294公顷;
2、 拟征收钦工镇横沟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0.0400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0公顷(含耕地0.0324公顷);
3、 拟征收钦工镇横沟村十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0105公顷。其中,农用地0.0105公顷;
4、 拟征收钦工镇贾庄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0152公顷。其中,农用地0.0152公顷;
5、 拟征收钦工镇三里墩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0400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0公顷(含耕地0.0400公顷);
6、 拟征收钦工镇士銮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0248公顷。其中,农用地0.0248公顷;
7、拟征收钦工镇士銮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0390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0公顷。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 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 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本次应安置钦工镇韩赵村五组被征地农民1人;应安置钦工镇横沟村七组被征地农民1人;应安置钦工镇横沟村十二组被征 地农民1人;应安置钦工镇贾庄村三组被征地农民1人;应安置钦工镇三里墩村四组被征地农民1人;应安置钦工镇士銮村三组 被征地农民1人;应安置钦工镇士銮村五组被征地农民1人。
六、 其他事项,征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2023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 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 天, 自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6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10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 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6日,持不 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钦工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2〕98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2)9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20HG-7 地块)位于苏嘴镇北季村三组,大胡村七组,大桥村五组,龚营村七组,衡河村八组、六组,建 仪村七组、三组,邵葛村十组、四组,汤衡村五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苏嘴镇北季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0400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0公顷(含耕地0.0063公顷)
2、 拟征收苏嘴镇大胡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0.0400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0公顷(含耕地0.0356公顷);
3、 拟征收苏嘴镇大桥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0123公顷。其中,农用地0.0123公顷;
4、 拟征收苏嘴镇龚营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
5、 拟征收苏嘴镇衡河村八组集体所有土地0.0197公顷。其中,农用地0.0197公顷;
6、 拟征收苏嘴镇衡河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0203公顷。其中,农用地0.0203公顷;
7、 拟征收苏嘴镇建仪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0.0400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0公顷;
8、 拟征收苏嘴镇建仪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0400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0公顷(含耕地0.0108公顷);
9、 拟征收苏嘴镇邵葛村十组集体所有土地0.0400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0公顷;
10、 拟征收苏嘴镇邵葛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0400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0公顷(含耕地0.0379公顷);
11 拟征收苏嘴镇汤衡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0400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0公顷。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 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 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本次应安置苏嘴镇北季村三组被征地农民1人;应安置苏嘴镇大胡村七组被征地农民1人;应安置苏嘴镇大桥村五组被征地 农民1人;应安置苏嘴镇龚营村七组被征地农民1人;应安置苏嘴镇衡河村八组被征地农民1人;应安置苏嘴镇衡河村六组被征 地农民1人;应安置苏嘴镇建仪村七组被征地农民1人;应安置苏嘴镇建仪村三组被征地农民1人;应安置苏嘴镇邵葛村十组被 征地农民1人;应安置苏嘴镇邵葛村四组被征地农民1人;应安置苏嘴镇汤衡村五组被征地农民1人。
六、 其他事项,征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2023
1、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 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 天,自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6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10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 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6日,持不 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苏嘴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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