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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21 10:49:08 阅读:241次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价格 北海市工矿用地征收厂房企业赔偿补助金标准

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北海市2022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北政布〔2022〕77号
2022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22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2〕17号)批准同意征收银海区福成镇畔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1532公顷及使用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土地10.5295公顷,共计10.6827公顷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22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开发用途 征地位置 四  至
北海市2022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10.6827 工矿用地 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福龙路交纬二路东北角 详见北海市2022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合计 10.6827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1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5295 农用地10.5295
2 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畔塘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0.1269 农用地0.1269
3 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畔塘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0.0263 农用地0.0263
合计 10.6827 农用地10.6827
 
四、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农村土地征用补偿价格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农用地 10.6827 75.6000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海市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银海区政府大院内)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兰州至海口高速公路广西钦州至北海段改扩建工程(银海区段)建设用地】

 
 
 
北政布〔2022〕79号
202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源部关于兰州至海口高速公路广西钦州至北海段改扩建(北海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711号)批准同意征收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7.6956公顷及使用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土地5.7255公顷,共计13.421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兰州至海口高速公路广西钦州至北海段改扩建工程(银海区段)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开发用途 征地位置 四  至
兰州至海口高速公路广西钦州至北海段改扩建工程(银海区段)建设用地 13.4211 交通运输用地 位于银海区银滩以北,兰海高速公路东西两侧 详见兰州至海口高速公路广西钦州至北海段改扩建工程(银海区段)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1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7255 农用地5.6227
建设用地0.1028
2 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民委员会三合口第一、第二村民小组 6.2045 农用地5.0036
建设用地0.7797
未利用地0.4212
3 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民委员会店塘村民小组 1.4911 农用地0.9867
建设用地0.5044
合计 13.4211 农用地11.6130
建设用地1.3869
未利用地0.4212
 
四、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农村土地征用补偿价格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农用地 11.6130 80.85
建设用地 1.3869 80.85
未利用地 0.4212 32.34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海市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银海区政府大院内)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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