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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28 10:34:11 阅读:1688次

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明细2023 征收收回国有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隆安县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隆安县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30日以南府复〔2022〕277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回国有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安排项目名称
隆安县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富强木业项目。 
二、收回国有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东临原南圩二级公路,南临南圩养老院,西临山体,北临天等至隆安二级公路。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及面积
原南圩农中学校,土地面积11.1525亩。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明细2023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亩)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元/亩)
原南圩农中学校 水田 0.4575 42880
灌木林地 6.321 48220
农村道路 0.096 42880
坑塘水面 3.8265 42880
裸土地 0.4515 4288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动工建设时,有未收成农作物、零星果树、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隆安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隆府规〔2020〕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涉及的职工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职工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六、从本项目发布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至今尚未进行收回国有土地和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县自然资源局二楼)办理收回国有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发布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后已进行收回国有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或已签订了收回国有补偿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再进行重复登记。
七、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县自然资源局二楼),逾期作无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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