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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10:01:58 阅读:4463次

阜宁县2023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8个村!最新农用地被征用征拆赔偿款标准出炉

阜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阜征补安置(2022) 104
(本公告为第_]_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阜拟征告〔2022) 10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金沙湖街道沙岗居委会集体、四组、五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 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金沙湖街道沙岗居委会集体、四组、五组集体所有土地11.8177公顷(177.2655亩) 其中农用地10.5821公顷(含耕地9.6381公顷)(158.7315亩)、建设用地1.2353公顷18.5295 亩)、未利用地0.0003公顷(0.0045亩)。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20)
14号)等文件执行。
(二) 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 (2021) 12 号)执行。
地上附着物由拆迁主体予以补偿。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相关规定负责拆迁安 置。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 8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22) 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 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阜宁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征收土地涉及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1011 日至20221110 Bo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111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阜宁县金沙湖街道办事处(济南路66号)(联系人:李建兵o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阜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 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1011日至2022111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阜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沙湖分局(联 系人:王建明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阜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阜征补安置〔2022) 107
(本公告为第丄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阜拟征告(2022) 10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金沙湖街道沙岗居委会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主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金沙湖街道沙岗居委会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5289公顷(7.9335亩),其中农用地0.5289 公顷(含耕地0.4567公顷)(7.933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20)
14号)等文件执行。
(二) 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 〔202112 号)执行。
地上附着物由拆迁主体予以补偿。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相关规定负责拆迁安 置。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 8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22) 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 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阜宁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1011 日至20221110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111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阜宁县金沙湖街道办事处(济南路66号)(联系人:李建兵o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阜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 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1011日至2022111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阜宁县自底拓源和规划局金沙湖分局(联 系人:王建明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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