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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10:06:46 阅读:917次

2022年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养猪场养鸭场被拆除能赔偿多少钱

阜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阜征补安置〔2022〕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阜拟征告〔2022〕38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沟墩镇柳集村二组、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沟墩镇柳集村二组、三组集体所有土地2.9515公顷,其中农用地2.4120公顷(含耕
地1.9799公顷)、建设用地0.5390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
其中拟征收沟墩镇柳集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7357公顷,其中农用地1.5173公顷(含耕地
1.1313公顷)、建设用地0.2180公顷、未利用地0.0004公顷。
拟征收沟墩镇柳集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1.2158公顷,其中农用地0.8947公顷(含耕地0.8486
公顷)、建设用地0.3210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2022年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阜政发〔2020〕14号)  等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征地补偿费按村组集体要求支付,由村组负责兑付给 被征地农户;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万元/人;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4万元/亩;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8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盐政发
〔2021〕12号)执行。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青苗补偿费按村组
集体要求支付,由村组负责兑付给青苗所有者;标准参见上述文件。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由拆迁主体予以补偿,涉及拆迁安置的, 由拆迁人按相关规定负责拆迁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24人,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和《阜宁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方 案》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为: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  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安置人员;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 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规定足额支付;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苏北地区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8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
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六、 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和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6
月9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6月9 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 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阜宁县阜城街道城南大厦C 座1103室(联系人:邓拥军)。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 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阜宁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阜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
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5月 10日至2022年6月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阜宁县自然资源局沟墩分局(地址:沟墩; 联系人:许鹏)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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