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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2 09:09:40 阅读:671次

国家拆迁补偿标准2022农村 耕地草地被强制征收征用赔偿补助款

响水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2022]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因建设需要, 拟征收你村(居)范围内集体土地,现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
会保障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四址范围):响水镇小浦村境内。
二、征收土地目的:征收土地获批后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响水镇小浦村,面积7.1911公顷。
1、土地现状及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标准:国家拆迁补偿标准2022农村
 
地  类  名  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农用地 3.7709 20000元/亩
  其中:耕地 2.5589 20000元/亩
建设用地 3.29 40000元/亩
未利用地 0.1302 28000元/亩
2、地面附着物以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
四 、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响政规发〔2022〕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五、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
期视为放弃听证。
 
 
 
 
响水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响拟征告〔2022〕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响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
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二、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小尖镇中舍村,四至范围:东至特殊学校,南至小尖镇中舍村集体土地,
西至响水县养老院,北至迎宾大道。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 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8月8日
四、工作安排
国家拆迁补偿标准2022农村,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响水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
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 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
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响水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2021]第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因建设需要, 拟征收你村(居)范围内集体土地,现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
会保障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四址范围):响水镇小浦村委会境内。
二、 征收土地目的:征收土地获批后用于住宅用地。
三、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响水镇小浦村委会,面积4.1999公顷。
1、土地现状及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标准:国家拆迁补偿标准2022农村
 
地类名  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农用地 3.8685 20000元/亩  
  其中:耕地 3.2524 20000元/亩 1600元/亩
建设用地 0.3314 40000元/亩  
未利用地 0 28000元/亩  
2、地面附着物以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补偿按《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93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四、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政府
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安置。
五、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 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
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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