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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9 10:45:58 阅读:97次

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停车场用地征收征拆耕地园地一亩赔偿金标准

(西青区)中北镇中北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西青区〔2024〕37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西青区〔2024〕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中北镇中北斜村集体土地2.2798公顷(合34.1970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星光路,南至南运河,西至瑞光路,北至曹庄子村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0.0947 1.4205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2.1276 31.914
建设用地 0.0143 0.2145
未利用地 0.0432 0.648
合计 2.2798 34.1970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309万元/公顷,计704.4582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包括:国槐树100棵、砂石料3000立方米,上述地上物所有权人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人民政府,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青苗,不涉及青苗补偿费。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8人,采取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中北镇中北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18人,参保人员依据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中北镇中北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3月3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西青区)中北镇东北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西青区〔2024〕38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西青区〔2024〕第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中北镇东北斜村集体土地5.9431公顷(合89.1465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星光路,南至南运河,西至瑞光路,北至曹庄子村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1.9199 28.7985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0.4658 6.987
建设用地 3.5546 53.319
未利用地 0.0028 0.042
合计 5.9431 89.1465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309万元/公顷,计1836.4179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包括:国槐树70棵,地上物所有权人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人民政府,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青苗,不涉及青苗补偿费。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438人,采取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中北镇东北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438人,参保人员依据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中北镇东北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3月3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西青区)中北镇曹庄子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西青区〔2024〕36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西青区〔2024〕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中北镇曹庄子村集体土地10.8127公顷(合162.1905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星光路,南至南运河,西至瑞光路,北至曹庄子村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8.4854 127.281
园地 0.1906 2.859
林地 0.2113 3.1695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0.2409 3.6135
建设用地 1.6765 25.1475
未利用地 0.0080 0.12
合计 10.8127 162.1905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309万元/公顷,计3341.1243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包括:国槐树170棵、杨树30棵、电线杆5根、道路670米,上述地上物所有权人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人民政府,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青苗,不涉及青苗补偿费。
涉及四宗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分别为:天津谊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西青集用2001字第42号)、天津市内燃机厂曹庄分厂(西青集用2001字第35号)、天津市华益纸箱厂(西青集用2001字第36号)、天津市环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西青集用2001字第36号),由于上述公司为曹庄子村村办企业,人员及相关资产因机构改革并入曹庄子村,曹庄子村有权代公司作出决定,放弃补偿,后期自行注销。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622人,采取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中北镇曹庄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622人,参保人员依据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中北镇曹庄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3月3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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