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李七庄街武台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西青区〔2024〕40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西青区〔2024〕第40号
西青区〔2024〕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李七庄街武台村集体土地0.8686公顷(合13.029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教育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瑶琳路,南至宝通道,西至汇川路,北至津涞道。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0626 | 0.939 |
园地 | ||
林地 | 0.0775 | 1.1625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0.1040 | 1.56 |
未利用地 | 0.6245 | 9.3675 |
合计 | 0.8686 | 13.029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429万元/公顷,计372.6294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包括:杨树32棵、金叶梅94棵、透视墙5m,上述地上物所有权人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武台村民委员会,地上物自行清理,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青苗,不涉及青苗补偿费。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应安置农业人口100人,
根据李七庄街道办事处及李七庄街武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应安置农业人口已通过其他方式完成安置,因此本次实际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七庄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3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西青区)李七庄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西青区〔2024〕39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西青区〔2024〕第39号
西青区〔2024〕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李七庄街集体土地3.4302公顷(合51.453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教育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瑶琳路,南至宝通道,西至汇川路,北至津涞道。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0126 | 0.189 |
园地 | 0.0931 | 1.3965 |
林地 | 0.1166 | 1.749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3.0470 | 45.705 |
未利用地 | 0.1609 | 2.4135 |
合计 | 3.4302 | 51.453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429万元/公顷,计1471.5558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包括:柳树78棵、硬化道路260米、电线杆11根、杨树90棵、榆树10棵、国槐20棵,所有权人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道办事处;库房445.45平方米、厂房119.12平方米、食堂201.48平方米、厂房874.35平面、四层办公用房3439.78平方米,所有权人为天津百奥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与上述所有权人确认,自行清理地上附着物,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青苗,不涉及青苗补偿费。
涉及一宗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为:天津百奥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西青集用2006字第29号),经与使用权人确认,不涉及补偿。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七庄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3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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