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征收土地公告(宝坻区征收[2024]28号)
征收土地公告
宝坻区征收[2023]28号
宝坻区征收[2023]28号
2024年2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宝坻区2023年第三十七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9号)批准征收土地1.289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
2、建设项目:横四路(西环北路-开元路)项目;
3、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 / ;南: / ;
西: / ;北: / ;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朝霞街道岳家庵村集体土地0.09469公顷(1.4203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07653 | 1.14795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01816 | 0.27240 |
建设用地 | 0 | 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09469 | 1.42035 |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5万元/公顷,计5.255295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费。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4人,其中劳动力3人(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人数)。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安置进行安置。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宝坻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朝霞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坻区)征收土地公告(宝坻区征收[2024]27号)
征收土地公告
宝坻区征收[2024]27号
宝坻区征收[2024]27号
2024年2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宝坻区2023年第三十七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9号)批准征收土地1.289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
2、建设项目:横四路(西环北路-开元路)项目;
3、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 / ;南: / ;
西: / ;北: / ;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朝霞街道杜庄子村集体土地1.03651公顷(15.5476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02541 | 0.38115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32543 | 4.88145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12729 | 1.90935 |
建设用地 | 0.55838 | 8.3757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1.03651 | 15.54765 |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5万元/公顷,计57.526305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费。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人,其中劳动力1人(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人数)。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安置进行安置。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宝坻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朝霞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坻区)征收土地公告(宝坻区征收[2024]26号)
征收土地公告
宝坻区征收[2024]26号
宝坻区征收[2024]26号
2024年2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宝坻区2023年第三十七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9号)批准征收土地1.289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
2、建设项目:横四路(西环北路-开元路)项目;
3、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 / ;南: / ;
西: / ;北: / ;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朝霞街道杨庄村集体土地0.15796公顷(2.36940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00002 | 0.0003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01704 | 0.25560 |
建设用地 | 0.14090 | 2.1135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15796 | 2.36940 |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5万元/公顷,计8.76678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费。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人,其中劳动力1人(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人数)。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安置进行安置。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宝坻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朝霞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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