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北闸口镇裕盛村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补充公告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津南区征补告字
〔2022〕020号)的补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天津市津南区土地整理中心整理储备地块(北闸口镇德惠道地块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中的地类信息、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生变化,现将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2022〕020号)的补充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相关地类信息,耕地被征用赔偿标准
地类名称 | 原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原征收土地面积 (亩) |
调整后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调整后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13250 | 1.98750 | 0.1325 | 1.9875 |
园地 | 0 | 0 | 0 | 0 |
林地 | 0 | 0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0 | 0 |
其他草地 | / | / | 0.1699 | 2.5485 |
其他农用地 | 0.00002 | 0.00030 | 0 | 0 |
建设用地 | 0 | 0 | 0 | 0 |
未利用地 | 0.16989 | 2.54835 | 0 | 0 |
合计 | 0.30241 | 4.53615 | 0.3024 | 4.5360 |
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44.0万元/公顷,计43.54704万元。
调整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44.0万元/公顷,计43.54560万元。
三、除上述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
(津南区)北闸口镇裕盛村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补充公告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津南区征补告字
〔2022〕023号)的补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天津市津南区土地整理中心整理储备地块(北闸口镇福惠道地块)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中的地类信息、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安置人口发生变化,现将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2022〕023号)的补充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相关地类信息,耕地被征用赔偿标准
地类名称 | 原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原征收土地面积 (亩) |
调整后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调整后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0 | 0.0028 | 0.0420 |
园地 | 0 | 0 | 0 | 0 |
林地 | 0.41702 | 6.25530 | 0.3828 | 5.7420 |
牧草地 | 0 | 0 | 0 | 0 |
其他草地 | / | / | 0.0073 | 0.1095 |
其他农用地 | 0.38920 | 5.83800 | 0.3877 | 5.8155 |
建设用地 | 0.00004 | 0.00060 | 0.0256 | 0.3840 |
未利用地 | 0 | 0 | 0 | 0 |
合计 | 0.80626 | 12.09390 | 0.8062 | 12.0930 |
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44.0万元/公顷,计116.10144万元。
调整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44.0万元/公顷,计116.09280万元。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原本次征收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
调整后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人,其中劳动力1人,采取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一)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北闸口镇裕盛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本次征收土地需社保安置人数1人,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3号)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存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预存专户,此项目涉及需社保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已经落实,因此不再涉及落实社会保障问题。
四、除上述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
(津南区)北闸口镇高庄房村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补充公告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津南区征补告字
〔2022〕024号)的补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天津市津南区土地整理中心整理储备地块(北闸口镇福惠道地块)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中的地类信息、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生变化,现将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2022〕024号)的补充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相关地类信息,耕地被征用赔偿标准
地类名称 | 原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原征收土地面积 (亩) |
调整后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调整后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30774 | 4.61610 | 0.3077 | 4.6155 |
园地 | 0 | 0 | 0 | 0 |
林地 | 0.04828 | 0.72420 | 0.0483 | 0.7245 |
牧草地 | 0 | 0 | 0 | 0 |
其他草地 | / | / | 0.0490 | 0.7350 |
其他农用地 | 0.60675 | 9.10125 | 0.5578 | 8.3670 |
建设用地 | 0 | 0 | 0 | 0 |
未利用地 | 0 | 0 | 0 | 0 |
合计 | 0.96277 | 14.44155 | 0.9628 | 14.4420 |
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44.0万元/公顷,计138.63888万元。
调整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44.0万元/公顷,计138.64320万元。
三、除上述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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