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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7 16:16:42 阅读:79次

村委会有权征收村民土地吗 荒地果园被强制征拆能拿多少钱补偿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七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8号)),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黄沙塘经济联合社、黄沙塘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以及竹洞蓝珠第二经济合作社、竹洞蓝珠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6.892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村委会有权征收村民土地吗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赤坭大道北一地块一。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黄沙塘村、竹洞村。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黄沙塘经济联合社、黄沙塘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以及竹洞蓝珠第二经济合作社、竹洞蓝珠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6.892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6.8927公顷(不涉及耕地)。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2月4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2.实施安排:2024年2月7日-2024年2月27日,请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黄沙塘经济联合社、黄沙塘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以及竹洞蓝珠第二经济合作社、竹洞蓝珠第四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赤坭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广源路8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七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8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穗花征补充〔2024〕6号
  2024年1月11日,我区发布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花府征前公〔2024〕3号)(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用地方案号:2023KJ01140063),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四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㘵村南阳经济合作社;花山镇小㘵村小令经济合作社、西岭经济合作社、演澄经济合作社(共有),小㘵村经济联合社;东湖村经济联合社,东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46.6233公顷。现对《公告》调整如下:村委会有权征收村民土地吗
  一、原《公告》中的第一条调整为“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㘵村南阳经济合作社;花山镇小㘵村小令经济合作社、西岭经济合作社、演澄经济合作社(共有),小㘵村经济联合社;东湖村经济联合社,东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原《公告》中的第三条第一点调整为“(一)拟征收新雅街清㘵村南阳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524公顷(0.7860亩)。其中农用地0.0206公顷(0.309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318公顷(0.477‬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原《公告》中的第三条第二点调整为“(二)拟征收花山镇小㘵村小令经济合作社、西岭经济合作社、演澄经济合作社(共有),小㘵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18.5489公顷(278.2335亩)。其中农用地12.0604公顷(180.906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6.4885公顷(97.327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原《公告》中的第三条第三点调整为“(三)拟征收花山镇东湖村经济联合社,东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28.0220公顷(420.3300亩)。其中农用地21.9400公顷(329.1000亩),含耕地0.4367公顷(6.5505‬亩);建设用地6.0820公顷(91.230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五、原《公告》中的第六条第三点调整为“(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496.6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六、原《公告》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四)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点社会保障费用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
  七、原《公告》附件2《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四)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第二条征地社保费筹集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
  八、原《公告》附件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的红线范围进行调整,详见附件3。
  九、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十、补充公告时间: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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