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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8 10:42:30 阅读:84次

城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工业用地征拆征用耕地农田一亩赔偿金标准

 临清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4〕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清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烟店镇利国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清市烟店镇东常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已纳入临清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烟店镇等有关单位拟于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4月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城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清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II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期间,如上级政策调整,届时按照上级政策要求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函〔2022〕29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清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临清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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