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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8 10:46:17 阅读:87次

拆迁房屋拆迁 公共事业建设用地征收宅基地耕地怎么赔偿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白云民俗文化中心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永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11号
  为实施永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永春县白云民俗文化中心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拆迁房屋拆迁
  一、拟征收土地的项目名称、位置、目的
  永春县白云民俗文化中心项目,位于桃城镇长安社区。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永春县白云民俗文化中心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文化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桃城镇长安社区集体土地0.8669公顷,其中:园地0.8248公顷、林地0.0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1公顷。
  拟征收土地0.8669公顷使用权人为1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文〔2023〕8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桃城镇长安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园地0.5、林地0.5、农村道路1.0。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4〕3号)文件执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参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城东科创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3〕15号)文件补偿安置。房屋拆迁由桃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参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城东科创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3〕15号)文件补偿安置。
  2.本次征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18〕151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永政文〔2019〕64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应划转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1〕175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23-57号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永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12号
  为实施永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8月8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8月8日至9月7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4年2月6日起,我县实施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对永春县2023-57号地块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拆迁房屋拆迁
  一、拟征收土地的项目名称、位置、补偿标准
  永春县2023-57号地块,位于苏坑镇嵩溪村。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文〔2023〕8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53.625万元/公顷调整为57万元/公顷。各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5、林地0.5、其他草地0.5、农村道路1.0、田坎1.0、建设用地1.0。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经调整后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4〕3号)文件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永春县苏坑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23-57号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永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28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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