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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8 10:48:49 阅读:73次

拆迁动迁 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桂洋镇暗坑水库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永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14号
  为实施永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3月16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至4月15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4年2月6日起,我县实施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对永春县桂洋镇暗坑水库工程项目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拆迁动迁
  一、拟征收土地的项目名称、位置、补偿标准
  永春县桂洋镇暗坑水库工程项目,位于桂洋镇壶永村、桂洋村。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文〔2023〕8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53.625万元/公顷调整为57万元/公顷。各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农村道路1.0、坑塘水面1.0、沟渠1.0、田坎1.0、其他草地0.5、园地0.5、林地0.5、建设用地1.0。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经调整后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4〕3号)文件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永春县桂洋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桂洋镇暗坑水库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永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7号)继续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苏坑镇供水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永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13号
  为实施永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6月18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6月18日至7月18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4年2月6日起,我县实施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对永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苏坑镇供水工程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拆迁动迁
  一、拟征收土地的项目名称、位置、补偿标准
  永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苏坑镇供水工程,位于苏坑镇嵩溪村。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文〔2023〕8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53.625万元/公顷调整为57万元/公顷。各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5、田坎1.0。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经调整后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4〕3号)文件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永春县苏坑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苏坑镇供水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永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24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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