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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8 10:57:45 阅读:356次

永春县桃星社区2024最新用地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涉及8个村!最新商铺厂房被强拆能赔偿多少钱标准出炉

 
永政办〔2024〕16 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桃溪
(石鼓桥-卿园桥)滨水绿道提升工程桃李争辉
段项目用地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鼓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桃溪(石鼓桥-卿园桥)滨水绿 道提升工程桃李争辉段项目用地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
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2 月 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桃溪(石鼓桥-卿园桥)滨水绿道提升
工程桃李争辉段项目用地土地和房屋征收
与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永春县桃溪(石鼓 桥-卿园桥)滨水绿道提升工程桃李争辉段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 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永春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一、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 准,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征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地进行。
二、征地范围
征收地块位于石鼓镇桃星社区、石鼓镇卿园村。具体范围详
见用地红线图和现场界桩。
三、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自然资源局、农业 农村局、财政局、 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石鼓镇人民政府等
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石鼓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等前期工作,负
责实施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坟墓迁移工作,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
 
 
记,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解决征地矛盾、 民事纠纷,协助发放
征地款。
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农转用、征收土地报批、公 告,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工作,负责相关的法律、
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监督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
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服务,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民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配合
乡镇政府做好征地区域坟墓的迁移、火化、骨灰寄存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
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审核,核定征地补偿费总额。
司法局协助解决民事纠纷,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在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征地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办理征
地补偿登记,发放征地款,调解民事纠纷。
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分工派员参加征地全过程工作,确保
人员在岗在位。
四、征地补偿标准
(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耕地、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按《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通知》(永政文〔2023〕80 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 1。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 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4〕3
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 2。
2.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 土地上抢种的青苗、苗木,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
不予补偿。
3. 文件未规定的临时搭盖等地上附属物将根据市场评估价
值予以补偿。
(三)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1. 电力杆线: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铁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涉及电力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2009〕18 号)精神执行,原则上原拆原迁并结合电力标准规  范执行,电力部门因发展需要结合迁改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 由  电力部门负担;迁改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套用相关定额、 主材单价按当月发布的永春信息指导价进行编制;现场协调事宜  由相关属地乡镇政府负责,青苗补偿、迁改涉及的征迁工作由电
力公司负责。
2. 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
知》(闽重办〔2009〕28 号)执行。
3.架空通信光缆:6 万元/公里。
4.有线电视杆线: 5 万元/公里。
5.地下光缆及通信电缆:15 万元/公里。
6.独立的变压器迁移:根据功率大小补偿金额为 3~6 万元/
 
 
台。
7. 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 然气管道,水闸、水坝、广告牌(交通标志),市政路灯,通信 基站设备、通信发射塔及配套设施等项目;按各有关行业、部门 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如若存在争议的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
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费用由提出方支付。
五、保障措施
1.为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按征地面积 1000 元/ 亩拨付乡镇政府作为征地经费 ,按征地面积 1000 元/亩拨付县土 地收购储备服务中心作为征地经费,按征地面积 220 元/亩拨付给
勘测调查单位作为测量费 , 以上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2.加大监督力度 , 实行全程监督 , 确保征地补偿落实到位,
防止征地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
 
 
 
 
 
附件:1.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通知(永政文〔2023〕80 号)
2.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4〕3 号)
 
 
永春县桃溪(石鼓桥-卿园桥)滨水绿道提升
工程桃李争辉段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
 
 
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妥善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总则
(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严格依法征收、推进和谐征收,确保永春县桃溪(石鼓 桥-卿园桥)滨水绿道提升工程桃李争辉段项目顺利进行,促进我
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
原则。
( 二)征收范围
征收地块位于石鼓镇桃星社区、石鼓镇卿园村。具体范围详
见用地红线图和现场界桩。
(三)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
2. 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四)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分为第一时段和第二时段两个时段。
 
 
在第一时段开始之前,被征收人提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
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的规定给予奖励。
(五)安置地点,建设标准
安置地点:就地就近安置
建设标准: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详见附表六
(六)征收工作实行 “六公开、二监督”的制度
1.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规定公开;
2.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公开;
3.被征收人原房屋的坐落、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公开;
4.被征收人搬迁验收时间、选房顺序公开;
5.安置房的地段、坐落、户型、层次、面积公开;
6.征收过渡、补偿情况公开;
7.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原则
(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不动产权证或现行有
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地产为完全产权。
( 二)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被征收 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有效证件,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完 成搬迁腾空的,被征收房屋具有以下权属证明之一,仍视为完全
产权:
1. “土改” 时,永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
证》;
2. 1986 年 12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前,公社(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基建的手续;
 
 
3. 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前,县政府批准使用耕地、 乡镇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的
手续;
4. 1999 年 1 月 1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后,县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的手续;
5.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县级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
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县财政局处置国有资产(房产)的拍卖手续。
(三)同一产权的被征收房屋持有多种权属证明的,依最后
取得的权属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三、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理
( 一)违章建筑以地形图、航拍图、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记 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
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 二)如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 空房屋的,根据下列情况按相应比例给予折扣补偿,但不享受本
方案规定的任何优惠和奖励。
1. 1982 年 4 月 30  日永政〔1982〕289 号、290 号文颁布实
施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的 90%给予补偿。
2. 1982 年 5 月 1  日永政〔1982〕289 号、290 号文颁布实施 后至 1986 年 12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
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的 70%给予补偿。
3. 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至 1990 年 3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
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的 50%给予补偿。
4.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 至 2005 年 9 月 30  日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的 30%给予
认定补偿。
上述房屋的建筑年代,参考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依据(如建 材发票、工资单等)或由村(社区)委会提供证明, 由安征迁工 作组现场确认。被折扣掉的面积不予补偿安置,不补贴材料费,
且折扣后的面积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优惠和奖励。
(三)2005 年 9 月 30  日县城控制区控制个人建房后至 2011  年 1 月 20  日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实施 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适当材料费补贴(详见下表,
单位:元/㎡),但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安置及其他优惠奖励。
楼面层
围护砌筑
 
砼梁板
 
粘土木瓦
 
彩板瓦
 
毛毡、水泥瓦
砖 墙 400 350 250 200
简易支撑 0 140 120 90
备注:砖墙围护砌筑若无门窗、简单水卫电照的每平方米扣除 50 元。
(四)2011 年 1 月 21  日后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或材料费补贴。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原则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如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有异议的,可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永春县
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条款所称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指无产权关系证 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证明合法所有权人或因产权关系
正在诉讼的情形。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 、1 —2000)《房 产测量规范》和建设部建住房〔2002〕74 号文《关于房屋建筑面 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 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同时结合 2005 年 10 月 1  日前地形图、航拍图以及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
位对房屋现状实地测量数据。考虑本县实际作如下补充:
( 一)对本县常见的旧式土木结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 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屋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 高度在 2.2 米以上,阁楼最低处净高不低于 1.8 米的,按其使用
面积 50%计算建筑面积。
( 二)屋面梯间层高 2.2 米(含 2.2 米)以上,风楼层高 2.2 米(含 2.2 米)以上,结构与主体同时建筑,可计算建筑面积; 屋面梯间(风楼)为坡面最低处净高不低于 1.6 米的,按 50%计
算建筑面积。
(三)旧式平屋古厝的内走廊和门廊按其使用面积 100%计算
建筑面积。
七、被征收房屋、附着物和其他补偿标准
(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
法》进行评估确定。
2005 年 9 月 30  日前的违章建筑补偿按附表一备注第 3 条的
标准执行。
(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按附表一、二 所列标准结合附表三执行。被征收人如对附表一、二、三所列的 标准有异议的,按照上一条款的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 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评估结果作为房屋征收补 偿结算的依据,但安置房的安置价格需同时重新评估确定,且不
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其他优惠奖励。
(三)建筑物构件及二次装修补偿标准
1.建筑物中水箱、化粪池、雨蓬、水落管、散水坡、檐口 滴水线、灯具、卫生洁具等构件, 以及作为装饰的女儿墙、各种
装修板线等构件,不另估价,不予补偿。
2. 二次装修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结算。
(四)未参与评估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另行结
算。
(五)房屋四周垂直滴水外的空间,权属资料载明清楚的每 平方米按 100 元计算补偿,无权属资料载明的按每平方米 50 元
计算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
基数,违章建筑面积不计算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标准:
每平方米 3 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 100 平方米的,按 100 平
 
 
方米计算。
2.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 4 元计算,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 2500 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 300 元的按 300 元计算(选择产权
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剩余合法建筑面积结算)。
(2) 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在临时过渡 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 120%给予发放。房屋征收
部门提供临时过渡房,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货币补偿
( 一)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收人。
( 二)补偿金额:包括经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征收补 偿费、空地及未参与评估的附属物的补偿费、室内二次装修补偿
费和搬迁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 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同时发给 6 个月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四)结算方法: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评估公司确定的评估价值为
标准进行结算。
2. 空地及未参与评估的附属物的补偿费、室内二次装修补 偿费和搬迁补助费等,根据该户的实际情况和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按本方案规定的相关标准结算。
3.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经安征迁工作组验
收后, 由房屋征收部门在 30  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费。
 
 
九、产权调换
(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适用对象:补偿面积[即原产权房屋建筑面积+(阁楼、梯 间等可折算面积)+(优惠奖励单层平房滴水、内埕可折算面积), 下同]及照顾购买面积总和,在 30 平方米以上(含 30 平方米)的 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住房困难户除外)补偿面积及照顾购买面
积在 30 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
2. 保障措施: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 房保障或参照《永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永政办
〔2018〕155 号)的规定办理。
3.结算办法:
(1)按照 “征一安一”的原则,安置房的安置价为 1600 元
/平方米。
(2)按照 “最接近户型” 的原则进行安置,选房时因安置 房户型、建筑结构原因,导致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即 补偿面积+照顾购买面积)的按以下办法结算,扩购面积每户原
则上最高不得超过 50 平方米。
在 20 平方米以内的(含 20 平方米),每平方米按优惠价 1750 元结算;在 20 ~ 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 以内的,按每平方米 2000 元结算;在 30 ~40 平方米(含 40 平方米)以内的,按每平 方米高层 2400 元结算;在 40 ~ 50 平方米(含 50 平方米) 以内
的,按每平方米 2700 元结算。
(3)安置房楼层差价款根据层次调节系数另行结算(层次
调节系数详见附表五),但该部分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奖励。
 
 
(4)照顾购买面积及优惠扩购面积参与安置选房后,未全
部使用的剩余面积,不予补偿。
( 二)选房办法
1.选房实行图纸选房的办法。房屋动迁实行 “先签订协议
并搬迁腾空先选房” 的原则(详见《搬迁腾空验收须知》)。
2.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按规定时间以最接
近产权调换面积选好安置房,并签订补充协议书。
3.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多本房产证的,应合并后参加选
房。
4.权属资料中载明共有产权部分,按析产协议分解到各产
权人合并后参加选房。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产权证的手续由房屋 征收部门协助办理,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办证时所需的有效证件 和有关材料,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所需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
担。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时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 象,且选择产权调换的,如自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人均不足 20 平 方米,按人均 20 平方米给予安置,补差价款可按县民政部门确 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等级分别给予适当减免:人均 月享受保障补助金 615 —815 元(含 615 元)减免 100% ,保障补 助金 415 —615 元(含 415 元)的减免 75%,保障补助金 215 —415  元(含 215 元)的减免 50%,保障补助金 215 元以下的减免 25%。
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 20 平方米以上部分的按本条第( 一)款第 3
 
 
项执行。
(四)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过渡方式: ①自行过渡②周转房过渡, 自行过渡确有困 难的,可申请安排临时周转房过渡用,有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被
征收人所有面积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2.过渡期限: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 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 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 的,过渡期限为 3 年。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月起
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
3.据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
补助费每 3 个月发放一次。
4. 已选房的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 出交房通知第二个月起,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
置补助费。
5.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现房,被征收人拒绝选房的,房屋 征收部门从发出选房通知的第二个月起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
安置补助费。
(五)除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金外,其
他补偿款留待选房安置时一并结算。
十、被征收人的户的认定
原则上按产权户认定。但在实施征收中涉及到他人共有的产 权时,按照以人为本及尊重当地民俗习惯的原则,被征收房屋可
以按产权户与常住自然户相结合给予研究。
 
 
( 一)原房屋登记产权人已经去世的,按《继承法》的相关
规定进行继承。
( 二)原房屋登记产权人健在的,可根据其居住在本征收区 域内常住户口的情况,按最大辈份继承人的户口本及婚姻登记情
况按自然户给予确定。
十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
( 一)住房困难户是指居住在本征收区域内常住户口的社区 原村民及共同居住直属人口,且在县城规划区域内没有其它房屋 的被征收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
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20 平方米的,按 20 平方米进行安置。
( 二)人均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人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房屋
总建筑面积除以该户人口数量。
(三)人口数量的认定原则为
1.征收区域内常住户口的社区原村民及共同居住直属人
口;
2.在校大中专生;
3.现役士官和义务兵;
4.在刑在押人员。
十二、公共建筑或企事业单位房屋
公共建筑或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
十三、优惠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
的,经安征迁工作组验收确认后,按下列情况给予优惠或奖励。
( 一)在正式征收决定公告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以下
 
 
称提前搬迁时段),除按征收期限第一时段优惠奖励外,每户再 增加 2000 元的奖励。 同一产权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多处产权房
屋,应视为一户进行奖励。
( 二)优惠或奖励办法:
1.产权调换的
(1)差价优惠或奖励办法:
 
 
期限
住宅 搬迁奖励 (元/户)
房屋总层数 奖励金  (元/㎡) 补差价 减免率
第 一 时 间 单层式 400 100%  
 
 
3000
二层式 150 70%
三层式 80 60%
四层式 60 50%
五层式及以上 50 40%
第 二 时 间 单层式 200 80%  
 
 
 
1000
二层式 80 50%
三层式 60 40%
四层式 50 30%
五层式及以上 40 20%
 
 
 
备注
1.上述奖励金以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
2.同一产权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多处产权房屋应视为一户进行 奖励。
3.总层数按各层垂直投影的建筑面积计算,顶层建筑面积小于 15 ㎡的不另计算层数。
(2)照顾购买:被征收房屋属单层平房的,可按被征收房 屋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的 15%给予安置价照顾购买(不包括滴
水、 内埕、 阁楼),属二层式楼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
 
 
合法建筑面积的 7%给予安置价照顾购买。照顾购买价格按所选安 置房安置价 1600 元/平方米结合层次调节系数进行结算,但该部
分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奖励。
(3)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 住房困难户,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人均 2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标准 给予补足安置,补足面积部分按所选安置房安置价 1600 元/㎡结 合层次调节系数进行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的按第九条第( 一)
款第 3 项执行。
2.选择货币补偿的
⑴奖励办法
 

住宅货币补偿 搬迁奖励 (元/户)
被征收房屋总层数 奖励金(元/㎡)
第 一 时间 单层式 500  
 
 
 
3000
二层式 200
三层式 150
四层式 100
五层式及以上 80
第 二 时间 单层式 260  
 
 
 
1000
二层式 100
三层式 80
四层式 60
五层式及以上 50
备 注  
1.上述奖励金以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 2.同一产权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多处产权
⑵在规定的第一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再按原合法产权面积部

 
分给予每平方米搬迁奖励 200 元。
(三)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的可优惠计算被征收面积,但
该部分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奖励。
1.单层平屋的外滴水及内埕(内天井)面积按 50%计算建
筑面积。
2. 阳台被折半的建筑面积。
(四)住房困难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 空房屋的,如在选房时家庭人口数量合法增加的,可按选房时的
家庭人口数量计算。
(五)老人生活补助,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通知回迁安 置之日止,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等离、退休人员),如按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 空房屋的, 自年满 70 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给予 80 元生活费补
助;年满 80 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给予 100 元生活费补助。
十四、其他
(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永春县桃溪(石鼓桥-卿园桥)滨水 绿道提升工程桃李争辉段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不作
为其他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 二)在本项目征迁中普遍存在的个人建房其他问题,本着
尊重历史的原则, 由项目建设领导组集体研究进行处理。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永春县桃星社区2024最新用地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不要轻易签字,以房屋被拆后悔莫及,如遇拆迁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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