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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7 10:31:40 阅读:121次

北海市2024最新征收土地公告 涉及8个村!最新工业用地征收耕地园地赔偿金标准出炉

北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北海市2024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北政布〔2024〕14号
 
2024年3月8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24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北政土字〔2024〕13号)批准同意使用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1.333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24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开发用途 征地位置 四  至
北海市2024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1.3339 工业用地 位于北海市向海大道以南、海洋大道以西 详见北海市2024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使用土地单位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1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339 农用地1.3339
合计 1.3339 农用地1.3339
四、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农用地 1.3339 80.8500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 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 号)执行。
五、使用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海市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银海区政府大院内)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北海市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北政布〔2024〕15号
 
2024年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4〕2号]批准同意使用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昆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1.110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开发用途 征地位置 四  至
北海市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1.1102 排水用地 位于海角路以南,细水街西侧 详见北海市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1 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昆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村西第一居民小组 0.0325 农用地0.0325
2 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昆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村西第二居民小组 0.0963 农用地0.0963
3 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昆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细村东第一、第二、第三居民小组、细村西第一、第二、第三居民小组 0.1965 农用地0.1965
4 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昆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细村东第一、第二、第三居民小组、细村西第一、第二、第三居民小组、
大村西第一、第二居民小组、大村东第一、第二居民小组
0.0627 农用地0.0627
5 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昆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细村东第一、第二、第三居民小组、细村西第一、第二居民小组 0.0545 农用地0.0545
6 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昆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细村东第一居民小组 0.0691 农用地0.0691
7 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昆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细村东第三居民小组 0.0182 农用地0.0182
8 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昆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细村东第二居民小组 0.1908 农用地0.1908
9 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昆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细村西第三居民小组 0.2981 农用地0.2981
10 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昆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细村西第二居民小组 0.0790 农用地0.0790
11 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昆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0.0125 农用地0.0125
合计 1.1102 农用地1.1102
四、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农用地 1.1102 88.80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相结合方式安置。
六、征收(使用)土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海市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海城区高菜路)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收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海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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