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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9 10:33:23 阅读:194次

淮安市清江浦区202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7个村!最新小学建设用地征拆宅基地耕地怎么赔偿标准出炉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淮开征补告〔2023〕第25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开拟征告(2023)第25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
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街道李集村及其黄庄组、青年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枚乘街道李集村集体所有土地0.0298公顷(0.45亩)。其中,农用地0.0298公顷(0.45亩),含耕地0公顷(0亩);不
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拟征收枚乘街道李集村黄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2348公顷(3.5215亩)。其中,农用地0.2347公顷(3.52亩),含耕地0.1679公
顷(2.52亩);建设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3、拟征收枚乘街道李集村青年组集体所有土地0.1243公顷(1.8615亩)。其中,农用地0.1242公顷(1.86亩),含耕地0.0955公
顷(1.43亩);建设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为科技大道南地块 GL18HO001-2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政府组
织实施的教育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于贯彻 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
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
(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
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 。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8月1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 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 日,持不动产 权属证明材料至枚乘街道李集村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
状调查结果为准。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淮开征补告〔2023〕第28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开拟征告〔2023〕第28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
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街道,徐杨街道砖井村及其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徐杨街道镇集体所有土地0.131公顷(1.97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不涉及建设用
地;未利用地0.131公顷(1.97亩)。
2、拟征收徐杨街道砖井村集体所有土地0.0397公顷(0.6亩)。其中,农用地0.0397公顷(0.6亩),含耕地0公顷(0亩);不涉
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拟征收徐杨街道砖井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7112公顷(10.66亩)。其中,农用地0.0916公顷(1.37亩),含耕地0.0916公顷
(1.37亩);建设用地0.6196公顷(9.29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为荣泰电镀6GL18HO001-0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于贯彻 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 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 (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
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8月11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 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持不动产
权属证明材料至徐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
状调查结果为准。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淮开征补告〔2023〕第29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开拟征告(2023)第2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
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街道新兴村八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徐杨街道新兴村八组集体所有土地0.2135公顷(3.2亩)。其中,农用地0.2135公顷(3.2亩),含耕地0.1569公顷(2.35
亩);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为永联建材2GL18HO001-09,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于贯彻 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
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 (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
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8月1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 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持不动产 权属证明材料至徐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 状调查结果为准。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淮开征补告〔2023〕第30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开拟征告(2023)第30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
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街道黄元村徐庄组,邱圩村魏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徐杨街道黄元村徐庄组集体所有土地1.4724公顷(22.09亩)。其中,农用地1.4594公顷(21.89亩),含耕地1.2941公
顷(19.41亩);建设用地0.013公顷(0.2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2、拟征收徐杨街道邱圩村魏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3966公顷(5.95亩)。其中,农用地0.3851公顷(5.78亩),含耕地0.3094 公 顷(4.64亩);建设用地0.0115公顷(0.17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为西藏街东侧地块 GL18HO001-1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于贯彻 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
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
(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
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 。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8月1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 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持不动产 权属证明材料至徐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 状调查结果为准。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淮开征补告〔2023〕第31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开拟征告(2023)第31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 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街道王高村五组、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南马厂街道王高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2.7526公顷(41.28亩)。其中,农用地2.7526公顷(41.28亩),含耕地2.5291公 顷(37.93 亩);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拟征收南马厂街道王高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1.7688公顷(26.53亩)。其中,农用地1.7688公顷(26.53亩),含耕地1.5728公 顷(23.59亩);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为邮政物流地块05 GL18HS002-0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于贯彻 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
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 (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 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8月1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 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持不动产 权属证明材料至南马厂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
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淮开征补告〔2023〕第32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开拟征告(2023)第32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
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街道王高村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南马厂街道王高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8061 公顷(12.1 亩)。其中,农用地0.8061 公顷(12.1 亩),含耕地0.5921 公顷
(8.89亩);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 征收目的
本项目为邮政物流地块06 GL18HS002-06,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于贯彻 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
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 (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 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8月1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 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持不动产 权属证明材料至南马厂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
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淮开征补告〔2023〕第39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开拟征告(2023)第3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
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街道,徐杨街道砖井村及其三组、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徐杨街道镇集体所有土地0.3996公顷(6亩)。其中,农用地0.1684公顷(2.53亩),含耕地0公顷(0亩);不涉及建 设用地;未利用地0.2312公顷(3.47亩)。
2、拟征收徐杨街道砖井村集体所有土地0.0521公顷(0.78亩)。其中,农用地0.0521公顷(0.78亩),含耕地0公顷(0亩);不 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拟征收徐杨街道砖井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8955公顷(13.44亩)。其中,农用地0.8955公顷(13.44亩),含耕地0.875公顷 (13.13亩);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4、拟征收徐杨街道砖井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143公顷(2.14亩)。其中,农用地0.143公顷(2.14亩),含耕地0.143公顷(2.14 亩);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为荣泰电镀5GL18HO001-0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于贯彻 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
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 (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
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8月1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 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 日,持不动产 权属证明材料至徐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 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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