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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8 10:31:10 阅读:16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水工设施用地征收农田一亩赔偿金标准

平邑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征补公告〔2024〕17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金城社区集体土地。平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平邑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金城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2-7拟用于兴水河公园与绿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园与绿地;地块12-13拟用于兴水河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金城社区土地,地块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总面积1.8898公顷,其中:农用地1.8891公顷(耕地1.6614公顷,林地0.2256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021公顷),未利用地0.0007公顷(水域0.000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9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平邑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附件)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金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金城社区居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2.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平邑县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42.5565万元。由平邑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金城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平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金城社区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平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平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平邑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征补公告〔2024〕2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收回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收回东苑社区国有土地。平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平邑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东苑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一、拟收回土地的目的
地块8拟用于兴水河公园与绿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园与绿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收回东苑社区土地,位于平邑县平邑街道东苑社区,东至浚河,西至明德路,南至滨河南路,北至滨河北路,总面积0.0014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4公顷(耕地0.0014公顷)。 
三、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拟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收回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9万元/公顷。
拟收回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收回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平邑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附件)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东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东苑社区居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2.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平邑县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0.0315万元。由平邑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东苑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收回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平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安排
拟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东苑社区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收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平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平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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