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洪征补安置〔2023〕26 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洪征补安置〔2023〕26 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洪拟 征告〔2023〕22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青阳街道巨声居委会四组、九组、十一组、十四组、十五组、村集体范
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被征地单位 |
农用地 | 小计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面积合计 (公顷)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青阳街道巨声居委会村集体 | 0.2946 | 0.2946 | 0.1387 | 0.4333 | ||||
青阳街道巨声居委会九组 | 0.9158 | 0.0800 | 0.9958 | 0.9958 | ||||
青阳街道巨声居委会十四组 | 4.8533 | 1.0457 | 5.8990 | 0.2888 | 6.1878 | |||
青阳街道巨声居委会十五组 | 0.2290 | 0.0601 | 0.2891 | 0.2891 | ||||
青阳街道巨声居委会十一组 | 0.1578 | 0.4569 | 0.6147 | 0.6147 | ||||
青阳街道巨声居委会四组 | 1.2984 | 1.5419 | 2.8403 | 2.8403 | ||||
合计 | 7.7489 | 3.1846 | 10.9335 | 0.4275 | 11.361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
〔2020〕116号)的规定执行。
(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
〔202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 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
加城乡社会保障, 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 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自 2023 年 7 月 14 日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3 年 8 月 14 日)提出, 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泗 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阳分局。以邮 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泗洪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
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 2023 年 7 月 14 日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阳分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
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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