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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07 11:15:51 阅读:48次

无锡市惠山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 涉及15个村!最新耕地农田被征收一亩赔偿款标准明细出炉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惠山区征补安置〔2023〕131 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惠山区拟征告〔2023〕 99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
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园中路与胡洛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洛社镇 农民集体、洛社镇华圻村、华圻村华场头一组、前叶组、中叶组、后 叶组、祠堂头组、孙巷一组、孙巷二组、后底巷一组、后底巷二组、 前强组、后强组、下住基组、陆家场组、元角落组范围内。拟征收土
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洛社镇集体所有土地 0.5611 公顷(8.4165 亩)。其中, 农用地 0.1750 公顷(2.6250 亩),含耕地 0.1155 公顷(1.7325 亩);
未利用地 0.3861 公顷(5.7915 亩)。
2、拟征收洛社镇华圻村集体所有土地 1.1348 公顷(17.0220 亩)。 其中, 农用地 0.1506 公顷(2.2590 亩),含耕地 0.1260 公顷(1.8900
亩);建设用地 0.9228 公顷(13.8420 亩);未利用地 0.0614 公顷(0.9210
 
亩)。
3 、拟征收洛社镇华圻村华场头一组集体所有土地 0.0324  公顷 (0.4860 亩)。其中,农用地 0.0324 公顷(0.4860 亩),含耕地 0.0079
公顷(0.1185 亩)。
4 、拟征收洛社镇华圻村前叶组、中叶组、后叶组、祠堂头组集 体所有土地 1.2582  公顷(18.8730  亩)。其中, 农用地 1.2067  公顷 (18.1005 亩),含耕地 0.1128 公顷(1.6920 亩);建设用地 0.0408 公
顷(0.6120 亩);未利用地 0.0107 公顷(0.1605 亩)。
5 、拟征收洛社镇华圻村孙巷一组、孙巷二组集体所有土地 0.0507 公顷(0.7605 亩)。其中,农用地 0.0507 公顷(0.7605 亩),
含耕地 0.0142 公顷(0.2130 亩)。
6 、拟征收洛社镇华圻村孙巷一组、孙巷二组、后底巷一组、后 底巷二组、前强组、后强组、下住基组、陆家场组、元角落组集体所 有土地 18.4562  公顷(276.8430  亩)。其中,农用地 16.4323  公顷 (246.4845 亩),含耕地 2.2092 公顷(33.1380 亩);建设用地 2.0030
公顷(30.0450 亩);未利用地 0.0209 公顷(0.3135 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 收土地目的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
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
知》(锡政发〔2020〕32 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
〔2014〕2 号) 的规定执行。
(三)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锡政规〔2014〕2 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4 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 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 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
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和地块范 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 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自 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 月 27 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 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4 年 1 月 27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无锡市惠山区文

惠路 16 号。以 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 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
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 规定期限内即 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 月 27 日,持不动产权 属证明材料至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洛社管理所办理补偿登 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
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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