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锡山区〔2024〕03014号
锡山区〔2024〕03014号
2024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 准征收集体土地1.5123公顷(苏政地 B〔2024〕 36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国家占用土地修公路补偿标准
一、项目(地块)名称
羊勤路(胶山路-胶阳路)新建工程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羊尖镇羊尖村集体所有土地 0.6960公顷,其中农用地0.3132公顷(含耕地 0.0310公顷),建设用地0.3222公顷,未利用
地0.0606公顷。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北至胶山路,南至胶阳路, 西至无锡美雅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东至金
汇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 锡市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 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
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当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起5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安镇管理所(地址:安镇街道东兴路 198-4号;电话88782590)办理注销或变更土 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 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处理。
六、 公告期
2024年5月16日 — 2024年6月15日
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国家占用土地修公路补偿标准
一、项目(地块)名称
羊勤路(胶山路-胶阳路)新建工程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羊尖镇羊尖村集体所有土地 0.6960公顷,其中农用地0.3132公顷(含耕地 0.0310公顷),建设用地0.3222公顷,未利用
地0.0606公顷。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北至胶山路,南至胶阳路, 西至无锡美雅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东至金
汇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 锡市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 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
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当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起5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安镇管理所(地址:安镇街道东兴路 198-4号;电话88782590)办理注销或变更土 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 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处理。
六、 公告期
2024年5月16日 — 2024年6月15日
征收土地公告
锡山区〔2024〕03013号
2024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准征收集体土地1.5123公顷(苏政地 B〔2024〕 规划局安镇管理所(地址:安镇街道东兴路
准征收集体土地1.5123公顷(苏政地 B〔2024〕 规划局安镇管理所(地址:安镇街道东兴路
36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国家占用土地修公路补偿标准
一、项目(地块)名称
通羊路(胶山路-规划芙蓉二路)新建工程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羊尖镇南丰村集体所有土地
0.8163公顷,其中农用地0.8156公顷(含耕地
198-4号;电话88782590)办理注销或变更土 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 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处理。
六、公告期
2024年5月16日 — 2024年6月15日
特此公告。
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国家占用土地修公路补偿标准
一、项目(地块)名称
通羊路(胶山路-规划芙蓉二路)新建工程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羊尖镇南丰村集体所有土地
0.8163公顷,其中农用地0.8156公顷(含耕地
198-4号;电话88782590)办理注销或变更土 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 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处理。
六、公告期
2024年5月16日 — 2024年6月15日
特此公告。
0.5891公顷),建设用地0.0007公顷,未利用
地0公顷。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北至厚仁路,南至胶山路,
西至无锡建凌电器有限公司,东至空地。 ( 详
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
锡市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锡政规〔2014〕2 号 )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8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
施意见》 (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当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起5日内,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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