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2022年度第16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大冶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3年3月23日,大冶市2022年度第16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鄂政土批〔2023〕212号),同意征收有关土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大冶市还地桥镇还桥村、煤矿村,罗家桥街办金桥村辖区内(详见征地红线图)。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5277公顷,其中:农用地0.5277公顷(含耕地0.419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79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确定,共涉及2个征地区片,标准分别为73.35万元/公顷、83.7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大冶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大冶政规〔2023〕2号)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照3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社保安置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大冶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的地类一律按原地类补偿,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根据《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和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四)本批次征地范围涉及农民可在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大冶市还地桥镇还桥村、煤矿村,罗家桥街办金桥村辖区内(详见征地红线图)。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5277公顷,其中:农用地0.5277公顷(含耕地0.419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79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确定,共涉及2个征地区片,标准分别为73.35万元/公顷、83.7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大冶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大冶政规〔2023〕2号)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照3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社保安置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大冶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的地类一律按原地类补偿,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根据《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和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四)本批次征地范围涉及农民可在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大冶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3年3月23日,大冶市2022年度第16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鄂政土批〔2023〕214号),同意征收有关土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大冶市还地桥镇军山村辖区内(详见征地红线图)。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5081公顷,其中:农用地0.5081公顷(含林地0.508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确定,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标准为73.3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大冶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大冶政规〔2023〕2号)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照3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社保安置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大冶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的地类一律按原地类补偿,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根据《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和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四)本批次征地范围涉及农民可在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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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大冶市还地桥镇军山村辖区内(详见征地红线图)。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0.5081公顷,其中:农用地0.5081公顷(含林地0.508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确定,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标准为73.3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大冶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大冶政规〔2023〕2号)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照3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社保安置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大冶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的地类一律按原地类补偿,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根据《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和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四)本批次征地范围涉及农民可在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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