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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4 10:20:58 阅读:816次

安徽省灵璧县2019年第1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告知书第26号

灵璧县2019年第1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告知书
〔2019〕26号
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三张社区(禅堂乡三张村);灵城镇徐杨社区(徐杨村):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你们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灵璧县2019年第1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三张社区(禅堂乡三张村);灵城镇徐杨社区(徐杨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土地0.3585公顷(含耕地0.3585公顷),均为农用地。
2、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禅堂乡三张村)土地3.6874公顷(含耕地2.7758公顷),均为农用地。
3、灵城镇徐杨社区(徐杨村)土地2.9315公顷(含耕地2.7990公顷),均为农用地。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皖政〔2015〕24号等有关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    类 年产值
(元/亩)
土地补偿
倍    数
安置补助
倍    数
合计补偿标准
(元/亩)



水浇地        
旱地 1750 8 15 40250
水田        
林地        
交通用地 1750 8 15 40250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750 8 15 40250
其它土地 1750 8 15 40250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2月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宿政秘〔2015〕221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补偿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宿政秘〔2015〕221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1000元/亩。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
六、社保措施情况说明:
(一)保障范围。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对象。
1、在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予列入。
2、农村“五保户”仍按原供应渠道执行,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基本管理。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担保或抵押。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和政府承担部分资金筹集的划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由政府和村(组)集体出资构成:
1、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标准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出让、划拨土地每平方米提取20元,其中工业用地、城市规划道路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提取6元。
2、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下,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标准为参保农民每人4500元。
3、其他资金渠道。
4、筹集的统筹基金利息。
(四)待遇享受。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或超过前款规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履行本办法参保程序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
个人缴费,且村(组)集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费用的,具体发放标准为:
1、个人缴纳3600元,每人每月260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2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2、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290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2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60元。
3、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320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2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90元。
个人未缴费,但村(组)集体按规定缴费的,不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发给基础性养老金230元。
村(组)集体无力缴纳规定费用的,基础性养老金扣减20元,其他标准按本条规定执行。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需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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