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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8 16:09:49 阅读:974次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第25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滕征公告〔2019〕25 号
      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滕州市人  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 1 位置范围:位于东沙河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镇磨坑村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 2、3、4 位置范围:位于木石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木石镇张秦庄居、谷山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 5、6 位置范围:位于鲍沟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鲍沟镇东皇甫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 7 位置范围:位于羊庄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羊庄镇宋屯村委会 用途:科教用地
地块 8 位置范围:位于北辛街道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辛街道周庄居委会 用途:医卫慈善用地
地块 9、10 位置范围:位于高铁新区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镇陈岗村委会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 2 个区片,Ⅰ级区
片每亩补偿 6.6 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 5.9 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 384 号文)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 查完成后,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滕州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拟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 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 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法律  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可按规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滕州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  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可按规定于 其清点行为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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