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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8 16:09:49 阅读:1630次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第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青征(城)公告〔2019〕5号

 

       为提供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秋阳路以北、墨水河以东、青新高速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沟岔社区居民委员会、西郭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郭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城汇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百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荟城路以东、春阳路以北、虹子河水库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后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旺疃社区居民委员会、东旺疃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实验高中以东、秋阳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西旺疃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荟城路以东、祥阳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5.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白沙河以北、银河路以南、黑龙江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6.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胶州湾高速公路以北、火炬路以南、双元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流亭街道东蓝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后楼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7.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S214以东、铁骑山路以南、百福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傅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8、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铁骑山路以北、青龙高速公路以东、成平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西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9.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黑龙江中路以东、青银高速公路以西、东方城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10.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四路以东、锦盛三路以西、宏祥二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沈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黄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1.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荣海三路以东、荣海二路以西、康园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北万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2.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育英路以北、双拥路以西、正阳西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9.8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8.4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8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关于转发省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8〕9号)的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被征地拆迁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城阳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1日由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城阳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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