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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4 10:33:25 阅读:390次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第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代拟稿)

东征公告〔2019〕9 号

 

     为了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东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垦利区垦利街道范围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陈村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垦利区兴隆街道范围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渔洼村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垦利区兴隆街道范围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屋村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垦利区兴隆街道范围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屋村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五位置范围:垦利区兴隆街道范围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屋村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东营市垦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为Ⅰ级区片,每亩补偿5.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6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垦利分局会同东营市垦利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  月  日起由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垦利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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