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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4 10:33:24 阅读:432次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第1号

招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招征公告〔2019〕1号

    为招远市2019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招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金海路东、张新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庄镇北朱家、贾家庄子、大董家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金海路东、张新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庄镇北朱家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金海路东、张新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庄镇北朱家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国大路北、温泉街道横掌史家村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温泉街道横掌史家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公布的招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二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二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招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22日由招远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招远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招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况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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