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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4 10:31:35 阅读:881次

安徽省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第10号

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凤自然资规拟征告字〔2019〕第10号
 

凤台县关店乡向桥村;凤凰镇高山村、新集村: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凤台县2019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集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一号地块:北至耕地;东至向桥村居民点;南至瑞达机械厂;西至耕地。

二号地块:北至向耕地;东至向桥村居民点;南至丁集煤矿;西至耕地。

三号地块:北至向高山、新集集体土地;东至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公司土地;南至高山、新集集体土地;西至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公司土地。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向桥村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6.2816公顷(94.2240亩),其中:耕地5.8876公顷(88.3140亩)、其他农用地0.2025公顷(3.0375亩)、建设用地0.1915公顷(2.8725亩);高山村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4532公顷(6.7980亩),其中:耕地0.4088公顷(6.1320亩)、其他农用地0.0444公顷(0.6660亩);新集村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8199公顷(12.2985亩),其中:耕地0.7975公顷(11.9625亩)、其他农用地0.0224公顷(0.3360亩)。

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的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  类

乡(镇)

年 产 值

(元/亩)

土 地 补 偿

倍 数

安 置 补 助

倍 数

合计补偿标准

农用地

关店乡

1875

8

16

45000

凤凰镇

2000

11

16

54000

建设用地

关店乡

1875

4

8

22500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文件规定,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凤台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凤政[2012]26号)文件规定执行,由所有权人自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三)当季青苗费耕地按1100元/亩补偿,执行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府[2015]95号文件规定标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一)实行货币安置;

(二)实行养老保险安置。根据《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凤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凤政〔2018〕41号)、《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淮府〔2018〕63号)规定: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按人均地亩和被征收地亩数相对应计算,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全部或大部分失去土地的16岁以上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

3、拟定保障标准:基础养老金285元;补充养老金30元,60元,100元。

4、费用筹集办法:

(1)从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中按每人7000元一次性定额提取。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每人缴纳7000元。对于征地时已经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缴费标准按年龄分段递减,男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60周岁的缴纳6000元;男年满65周岁不足70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的缴纳5000元;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缴纳400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后,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经结算有结余的,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退回手续。

(2)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用地单位交纳,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3)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个人缴费不足以支付年度养老金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

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等,具体标准按《凤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你单位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我局依法拟定的上述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法规股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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